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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死抱黨產將無明天

曾建元 2016年08月02日 06:32:00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未來將面對一場憲法大戰。(攝影:葉信菉)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未來將面對一場憲法大戰。(攝影:葉信菉)

民國105年7月25日,第九屆立法院第一次臨時會在民進黨席次優勢的情況下,一舉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民進黨於79年提出《民主大憲章》以參與國是會議,即率先提出「禁止政黨經營營利事業」的主張,並於次年於《臺灣憲法草案》中成為台灣民間社會的共識。

 

本條例最早於82年第二屆立法院,由當時在野的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黃煌雄等人提出《政黨財產管理條例草案》,在立法院的歲月,竟悠悠地整整花了23年,而離行政院游錫堃內閣依時任監察委員黃煌雄提出之《中國國民黨黨產案之調查報告》,而於民國91年提出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距今也有14年了。

 

但黨產立法的完成還不是台灣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的實現,它只是賦予政府以行政調查權和行政處分權,對不當黨產進行追查和認定,但從國民政府在台灣接收日產開始,戰後至今長達70餘年的財產及其流向清查,究竟該如何展開,如何索回,恐怕還是個更為棘手的問題。

 

嚴格檢視國民黨黨產原始取得

 

國民黨不是一般國家裡的普通政黨,在國民政府訓政黨治時期,國民大會就是由國民黨全國黨代表大會代行其職權,所以國民黨是退化的國家機關或準國家機關,凡是訓政時期的孑遺,都帶著黨國不分的色彩,我們要嚴格檢視這一時期的黨產原始取得,如果不符合普通政黨經營的合理範圍,則恐怕屬於國民政府的濫權處分,國民黨的不當得利,現憲政國家自得主張返還,加以收回,而其後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乃至民主化以後執政期間者,則更有無權處分的問題。

 

甚麼是普通政黨經營的合理範圍。簡而言之,政黨是非營利組織,以參與政治從事競選為其宗旨,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經營,皆屬不當。論者或曰應以不法取得財產為清查對象,這是沒常識的話,白色恐怖殘害人權的案件哪一件不是依國民黨政權所立的法審判,法是黨國專制統治的工具,其統治行為幾乎都合乎他們的法,所以只清查實證法層次形式的不法黨產,就是變相承認不當黨產的就地合法。

 

因而,必須訴諸於實質法治國原則,也就是在自然法或普遍正義的層次進行審查,而落在《中華民國憲法》,則就要以政黨平等原則作為審查之基準,凡是違反政黨經營之非營利性質,而憑藉國家公權力的不當或不法行使所取得的黨產,就應當返還於原所有權人或由國家加以沒收,這也就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所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同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補助金外,推定為不當黨產」。

 

我國的黨產立法,相當程度參考了1990年5月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統一社會黨(Sozialisti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黨國崩潰後由人民議會修正的《政黨暨政治團體法》(Gesetz über Parteien und andere politische Vereinigungen)新增第20條a項及b項之規定,該法要求東德所有政黨就1945年5月建國以來所購置、沒收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包括已經被出賣、贈與或其他方式處理掉之財產,向調查政黨和人民團體財產獨立委員會(Unabhängigen Kommission zur Überprüf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提出財產清冊與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對判定財產歸屬有關處理過程和相關文件,特別是關於參與企業之投資和各種營業活動,且不論是以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參與者。

 

馬英九任內宣稱黨產信託是在耍弄人民

 

而該法新增規定生效後,所有政黨及其附隨團體之財產變動,皆必須獲得獨立委員會之同意才有效,各政黨和其所有相關組織所擁有之財產,一律交付信託管理。我國規定政黨推定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和德國法需經政府獨立委員會同意始得處分之規定精神相同,不同的是,我國規定不當黨產應就現存利益範圍返還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德國則一律交付政府信託管理,而將信託利益收歸國有。

 

國民黨過去在馬英九主席任內宣稱黨產處分的黨產信託,根本就是在耍弄人民,因為該黨是將黨產信託與專業經理人,信託財產經營之利益,仍歸信託人即國民黨所有,如果過去真有誠意處理,就是將信託利益交付國家或公益使用,但國民黨通通納入私囊由黨官朋均分或投入選舉從事不公平競爭,幸虧天聽自我民聽,2016年的第二次寧靜革命,台灣人民用選票讓國民黨政權垮臺,我們才機會有清算其不當黨產。

 

在本條例生效後,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已暫時無法處分,除非該黨砸大錢拿黨產來聲請假處分以便變賣不當黨產,但此舉只會讓該黨財務負擔問題面對日後的追償和增加的利息而更加沉重。國民黨又叫囂要就本條例聲請釋憲。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有過審理德國統一社會黨控告德國黨產立法違憲的憲法訴訟,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統一社會黨黨國統治東德期間取得財產的手段實質不法,所以在未釐清財產合理來源前,其是否為實質所有權人,而得享有黨產民法上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乃有待質疑。這或許也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有所參考的作用。

 

黨產清查下一波攻防轉戰司法院

 

我人相信,黨產清查的下一個攻防戰,將從立法院轉到司法院,這是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未來將面對的憲法大戰,而國民黨對於不當黨產認定之行政處分,也必然不放棄訴願與訴訟的權利,未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和各級行政法院也將是另一個法律的戰場。

 

只是,在兩年後的全國各級地方自治選舉,如果以上的法律攻防結果未能完成,國民黨將面臨多數黨產遭到實質凍結的處境。國民黨的選舉向來有「選舉沒師父,用錢買就有」之說,我們就來看看缺乏金彈銀彈的支援,沒錢哭夭又死命爭產的國民黨要用甚麼來感動基層選民,要用甚麼來號召政治獻金?而若要以這付死要錢的德行讓全黨浴火重生,還是全黨就此趴下,一蹶不起,再見收看,這種問題也就在根本侮辱台灣人民的智慧了。

 

※作者為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暨客家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兼副主任

 

關鍵字: 國民黨 黨產 黃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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