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被控於營建署長任內涉貪,高等法院更一審16日就葉世文所涉八德合宜案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2罪合併判10年6個月,可上訴。(翻攝自華視)
前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被控於營建署長任內,涉嫌利用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等案收受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行賄,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6日就葉世文所涉八德合宜案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2罪合併判10年6個月,可上訴。
同案被告趙藤雄因認罪,台灣高等法院2015年底改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應繳交國庫2億元定讞。趙藤雄已繳清,可以說「全身而退」。
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被控於合宜住宅興建弊案中,收受遠雄企業團董事長趙藤雄2000萬元賄款,共犯下3項貪污罪與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林口A7合宜宅收賄案,最高法院2016年4月間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認定葉世文向遠雄收賄400萬元,判處7年定讞,葉世文已入監服刑,其餘3罪包括葉世文另涉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最高法院則撤銷發回更審。
當時最高法院撤銷的理由,包括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在二審對新竹眷改案突然翻供自白認罪,以及二審判葉世文有罪,但當時卻未讓葉世文與趙藤雄對質。此外,二審判決八德合宜住宅案,採用的證據不符卷證資料。
高院16日就八德合宜宅部分,改判葉世文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1600萬;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則判他3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3317萬;至於新竹眷改案索賄2200萬元,但當時葉世文已不是營建署長身分,不構成有罪要件,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李先泰/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