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22日舉行記者會說明跨國同婚調查報告,呼籲行政院及陸委會應放寬來台依親居留。(王侑聖攝)
立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同婚專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但台灣仍有3、400對跨國同性伴侶等待登記結婚,卻仍遙遙無期。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今天(22日)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說明司法院延宕修法至少已影響至少3、400對同性伴侶權益,行政院和陸委會也應盡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的登記及來台依親居留措施。
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於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同受《憲法》保障,並限期2年內修訂同性婚姻相關法律規定,讓同性二人得在台結婚登記。
立法院亦於2019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這屬於憲法規範公共秩序的一環。經查,此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或港澳地區人民,得否在台辦理同性婚姻登記,或承認其等已於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
然而,司法院於第748號大法官解釋公布後,遲至2021年1月22日才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訂但書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法令之適用。監委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認為,這已超過釋字第748號要求在2年修訂相關法律明文保障的規定,且目前修正草案還在行政院會銜中,司法院的延遲至少影響3、400對同志伴侶權益,實屬憾事一樁。
前往監察院陳情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指出,這影響甚鉅,造成同婚伴侶極大的困難,在司法院未提出《涉外民事法》修法前,早於2017年同婚釋憲與2019年頒布施行法後,居然先後覆函內政部,依據《涉外民事法》第46條,國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締結同性婚姻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認為,這是一個讓人洩氣的的關鍵點,因為內政部援引司法院覆函,未准許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在台登記結婚。因此,多數跨國同性伴侶,縱已在承認同婚的歐美等第三國結婚登記多年,育有子女,但回台辦理結婚登記時,內政部戶政機關仍堅持司法院的覆函解釋意旨,依《涉外民事法》第46條,拒絕受理登記。
也因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必須幫忙個案分別逐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縱使迄今已有3個案例,依《涉外民事法》第8條禁止同婚的外國法,違反我國公序等規定,終於獲得行政法院准以結婚登記的勝訴判決,但當事人歷經數年訴訟程序,均已身心俱疲,各項金錢負擔沉重。
監委強調,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等規定,家庭為社會的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的保護。近年,歐洲人權法院多件判決認定,已依法登記的跨國同性伴侶,應受與聯合國兩公約保障家庭規定相近的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家庭團聚權,及第14條平等權等規定保障,顯見保障已登記同性伴侶的家庭團聚權,已屬普世價值之一環。
拒絕跨國同性婚姻來台依親居留,顯不符聯合國兩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有關家庭團聚權規定及判決意旨,亦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及家庭生活權利」。
另查,大陸委員會以面談、入境事由等機制尚待研議為由,遲未依法准予兩岸同性婚姻登記,顯以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監委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婚姻成立要件依行為地法。因此,我國民與中國地區的同性伴侶,即得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規定,應可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但行政院與陸委會至2021年9月15日仍表示,跨國同性婚姻的法律規定,須整合港澳及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二法;另有關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行政管理措施的一致性,亦尚待研議,故尚未准予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登記等情事,顯以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
至於還在行政院會銜的跨國同性婚姻之《涉外民事法》第46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其立法期程如何,至今仍未可知。
監委籲請,行政院及陸委會仍應依現行法規定,盡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的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台依親居留措施,以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及兩公約規定家庭應受社會及國家保護等規定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