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兒可謂隱形的家暴被害人。(圖片摘自網路)
屏東縣高樹鄉在今日發生一起弒父命案,媒體報導本案起因於兒子介入父母親之衝突,父子進而互毆,結局是兒子失手殺害父親。警方受訪時表示該戶常有家暴情事發生,鄰居亦稱死者嗜酒,屢次懷疑妻子外遇,時常爭執倒也讓鄰里習以為常。如此案件令筆者憶起2014年11月3日於高雄發生之弒父命案,該案事發前死者磨刀恐嚇要殺害妻子,作為兒子的行為人掙扎整夜後持魚刀刺殺死者。
筆者初研兩案有其共通性,一者為家中長年存在婚姻暴力議題未解,二者為行為人都是長年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之成年子女,三者為案發前均有壓力事件觸發。從刑事犯罪角度來看,殺人結果已成,在公訴上之差異可能為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致死罪,端視動機、犯意與檢警偵辦方向。筆者畢竟非為法界人士,無能就罪責、刑度加以評論。但筆者忝為家暴防治社工,對於兩案之淺見如題所述,是為「目睹兒的悲歌」。
隱形的家暴被害人
目睹兒可謂隱形的家暴被害人,他們不一定直接遭受暴力,但卻不斷經歷家庭衝突、直接或間接見聞父母親彼此傷害,在心中種下仇恨種子。孩提時期,必須依賴父母照顧,又因過於弱小而無權表達自身感受,亦不懂得如何對外求助。當這些目睹兒長大成人、具備反擊能力之時,容易進入拯救母親(或父親)的角色,而恐懼與陰霾也可能扭曲其人格發展。早年家庭暴力防治法未明文將目睹兒少納入保護服務範疇,直到2015年1月23日才修法納入,幸如善牧基金會小羊之家、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民間單位早在多年前開始提供目睹兒少服務,亦對此議題進行倡議,但在當年非為制度性服務,所能幫助者有限。反觀自詡重視兒少權益的台灣政府,修法速度遠不及實務之急迫需要。
如今,家暴目睹兒依法有受助之權力,但資源分配不均,走出六都要執行目睹兒少服務更是困難。那麼,當目睹兒成年之後呢?或者過去的目睹兒,現今可有權力接受服務呢?在既定的社福資源,又逢各別領域爭相瓜分,是無法照顧到成年目睹者。試問,他們不需要被服務嗎?或者說,他們是否也存在著成為相對人的危機呢?無須筆者置喙,相信讀者從上述兩起重大家暴案件已可見一斑。
體系將服務資源切割破碎
縣市主管機關(即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人在地原則或以在籍地做為責任區域劃分,與通報單位時有責任區域分派不清之況,使得被害人的服務需求在行政聯繫與討論之費時過程中受延宕,而被害人應有權力獲得服務,卻無權力選擇被哪個縣市、哪個單位來服務,只能卑微的懇求協助。家暴服務體系,從通報流程到社工接案服務,被層層行政規定與資源所綁架。
據筆者所悉,婚姻暴力案件若非具有致命性危機,縣市主管機關會評估將案件交予委外之垂直整合單位,核心價值是一案到底的服務模式。在實務上有許多案件除了婚姻暴力外,同時存有兒少保護情事,例如:相對人因被害人離家而要攜子自殺,我們稱之婦併兒保案件。兒少保案件大多由家防中心兒保組接案服務,亦即服務父母親的社工與兒少保主責社工並非同一人,較難整合資源來服務整個家庭。
不諱言,成人保護案件之處遇流程與兒少保護案件有別,將兩類案件劃分似有其專業必要性。民眾受暴後期盼的是解決問題,但家庭問題本應以家庭作為處遇核心,但在上述專業分工下,社工之服務提供也呈現片段且零碎。期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在召開重大家暴案件檢討會議時,不再聚焦責任歸屬或者該案是否將進入監察院調查,而是將服務體系整合、徹底發揮每個環節的功能、投入必要人力與資源,一同找到預防與解決之策略。
本案,是一場怵目驚心的悲劇,而筆者仍看不到這類悲劇在台灣的終幕。
※本文作者為社會工作師,長期從事家暴、兒少保護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