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郁婷事件中」充滿唯利是圖的「體育物化主義」,更是浪費公帑,羞辱國家尊嚴。(湯森路透)
我之所以提筆,是因為「此風不可長」!什麼風?就是從「黃郁婷事件」飄㪚出來的那股「國家虛無的妖風」,一種「欺台太甚」的狂傲作風,利用台灣的自由傷害國家尊嚴的白目鬼風,黃家父女飲水不知思源的邪門歪風,以及奧運成績墊底,不知謙遜,反而口不擇言的滿嘴膨風!最後是台灣呆民為其巧言辯護的盲目跟風!
故意「辱台」,不可放縱!
有人說,黃郁婷只是個「神經大條」的運動員,口無遮攔。我原來也以為,黃女之言行乃因少不更事,年輕無知,若是一時失言,或許「尚可教化」。今才知,黃女已年過三十,其言行純屬故意,自始即「國家觀念薄如紙」,實在無可教化。國家重金培養,地方砸錢助訓,成就其登上奧運舞台,但竟無一絲感恩回報,拿台灣人的納稅錢卻穿中國制服,替中國「倒打」台灣,此風豈可助長!其言豈可放縱!
沒有國家栽培,黃郁婷就只是個「路人甲」!
在遭到質疑何以身穿中國制服之後,黃女頂嘴「運動不分國籍」。這種「國籍不分」的說法,若用在「跨國婚姻」或俗稱的「商人無祖國」也許適用,但試問,訓練經費分不分國籍?「國光獎金」分不分國籍?「中華奧會」在選拔黃女擔任國家代表隊掌旗官時,黃女代表的身分是什麼?黃女掌的旗是象棋?還是圍棋?試問,黃女是以「個人名義」報名奧運的?還是以中華代表隊的選手出賽?我就不信,如果沒有高人指點,沒有人幕後提供統戰劇本,黃女壓根也沒有這種「穿中國制服」的創意;如果沒有國家的資助與栽培,沒有人民辛苦納稅的支持和供養,黃女就只是個「路人甲」,我就不信以黃女以一己之力,在公園、馬路或高速公路練習溜冰,就能一路溜到奧運場上?
黃郁婷不知「為誰而戰」?
黃郁婷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被問及是「為中國」還是「為台灣」而戰?她毫不猶豫地回答「中華台北」。「中華台北」是台灣參與奧運的「會籍」,換言之,黃女是說她代表「中華奧會」出賽。「中華奧會」雖然不是「體育署」的直轄單位,但依據《國民體育法》而與「中華奧會」存有委辦與合作關係,「體育署」具有提供經費、核定計畫的權力,其中包括對運動員訓練經費的核發!而體育署難道不是行政院教育部所屬單位嗎?試問,是「中華奧會」的全體委員「集資」讓黃女出賽的?還是黃女個人掏腰包去奧運參賽的?試問,黃女的身分證上寫的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台北」?實際上,明眼人立刻聽出,「中華台北」(或是全世界只有中國人才說的「中國台北」)一詞,就是中共統戰的話語,是中共多年來排擠我國之後,我方不得不接受的屈辱性稱謂,而「中國台北」更是中共貶抑台灣的造假詞語。但黃女在這次採訪中的回答,實際上在告訴世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
請中國運動員穿「台灣制服」,看看中國罰不罰!
或許,黃女之所以如此肆無忌憚、膽大妄言,不難知黃女心想若台灣敢動我一根汗毛,本姑娘就投效中國;殊不知,以黃女的奧運成績,要加入中國代表隊?可能連省級或縣級的體育單位都不想要!果然,就在體育署準備對黃女做出裁罰之際,中共國台辦立即高調力挺黃郁婷,宣稱兩岸運動員交流交往是正常、正確、理所當然的事。反咬台灣所謂「島內」一些政客和媒體口誅筆伐、無理取鬧,宣稱民進黨當局進行處罰,充分暴露他們見不得兩岸同胞走親走近,為謀取政治私利,處心積慮以各種藉口製造兩岸對立的本性。有台灣網民反嗆,請中國運動員穿上台灣制服出場,示範一下「兩岸一家親」看看?此語一出,真是一針見血!
就在「制服事件」之後,中國官媒就刻意貼出一張黃郁婷與中國選手金京珠「一前一後」牽手的照片,並與北京冬奧開幕式的主題曲「閃亮的雪花」進行意象連結,用此一「牽手」動作,影射台灣是個「迷失的鴿子」,必須「將台灣領回中國」,「一鴿都不能少」。雖說黃女未必刻意配合,但對此一「看圖統戰」嚴重戲碼,黃郁婷既無出面澄清或說明,等於是默認!
究竟是「為國爭光」?還是「為國獻醜」?
台灣地處亞熱帶,要培養一個冬奧選手很不容易,政府重金投資,無非是希望培養選手、為國爭光。台灣有多少窮鄉僻壤的弱勢孩童,連教學與器材都嚴重匱乏,台灣有多少運動員,因為經費不足而遭到埋沒?黃女獲得國家恩寵,雖然在歐美滑冰大國沒有派員參加之下,黃女或許可以拿些獎牌,但以「奧運墊底」的成績,別說「爭光」,至少也應「為國」,但今天,爭光沒有,「為國獻醜」倒是技冠群雄、出人頭地。
據相關消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總共發給黃女的獎金高達1600多萬,政府甚至斥資1.8億元在高雄蓋溜冰場,等於替黃女興建「個人運動場」,希望黃家父女能夠留在故鄉培訓後進,但據前高雄市議員沈英章所指證,黃家父女不僅無心回饋國家與地方,身為女兒教練的黃父當時竟然「兩岸兼差」,在中國當教練。換言之,姑且不論是否違法,腳踏兩條船,在台灣享用資源又跨海到大陸賺人民幣。這不僅是唯利是圖的「體育物化主義」,更是浪費公帑,羞辱國家尊嚴。
巧言辯護,胡言亂語!
至於台灣呆民的巧言辯護,除了自甘永遠在野的藍營人士不足掛齒之外,簡單列舉有兩種,一是「追殺論」,二是「自由論」。
「追殺論」批評「以國家機器追殺一個小運動員」,擺出一副「大鯨魚對小蝦米」的憐憫姿態。殊不知,在法律與道德上都具有對「背信」的譴責與追究。雖然台灣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個人必須「言論愛國」,但「國手愛國」是一個國家運動員應有的認知和素養。再者,體育署的「檢討」頂多只是「懲處」,既不能溯及既往,也無法進行所謂「追殺」。台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氣度再大,言論再寬,也不應放任「國家虛無主義」的氾濫。
「自由論」主張「難道運動員連穿衣的自由都沒了?」,殊不知,此衣非彼衣。國家運動員穿的「衣」,不是睡衣,也不是雨衣,而是代表國家、印有國(會)旗的「國家運動衣」。自由並非「隨便」,更非「隨心所欲」,否則談何善良風俗與國家尊嚴?難道,奧運場上的選手人人都有穿牛仔褲溜冰、穿比基尼滑雪的自由!所謂「穿衣的自由」包括穿與不穿,難道奧運選手也有「赤裸上陣」的自由?
體育署修法,黃郁婷退出國家代表隊!
值此之際,體育署應盡速修法,明確「國家運動員不得損害國家尊嚴」之規定與罰則,以儆效尤。至於黃郁婷,應該公開向國人道歉並退出國家代表隊,以示負責。
※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政治與文化評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