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機關,就翁啟惠(圖)浩鼎案同一案件,在同一天,監察院居然可以對外行文表達全然矛盾的立場。(資料照片/攝影:張哲偉)
上文提及監察院一案三查實屬違法毀憲之舉,埋下的禍根終於在日後引發鬧雙胞的風波。在翁啟惠上訴過程中,監察院分別於110年7月26日、110年8月24日、110年9月22日提出答辯狀,為對翁啟惠不利之聲明。弔詭的是,監察院另於110年7月26日、110年8月5日、110年9月28日函送核簽意見及調查報告,為對翁啟惠有利之聲明。笑話鬧到懲戒法院,可惜還是一場空。
同一機關,就同一案件,在同一天,居然可以對外行文表達全然矛盾的立場,用精神分裂來形容亦不為過。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如此荒腔走板的表現,令人不敢置信,一時之間群情譁然。110年8月13日監察院新聞稿說明,答辯狀出自第一案調查委員王美玉,是正式之訴訟文件;核簽意見及調查報告出自第三案調查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三人,僅供懲戒法院參考。
根據監察法第16條第2項、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案僅彈劾案之原提案委員,即第一案調查委員王美玉得核議及提出意見予懲戒法院。至於第三案調查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三人之核簽意見及調查報告,係透過監察院業務處發函懲戒法院,懲戒法院並未申請發給調查報告。若以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23點規定、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簡化工作事項檢討表為據,亦應由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發函。構成要件不被滿足,法律效果有所偏差,結論就是再度淪為違法的傑作。
110年8月11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在監察委員王美玉的堅持下,對於違法發文應如何善後有所討論。面對此等嚴肅的憲政議題,監察委員蔡崇義居然還在關心12點有沒有辦法吃飯(監察院公報第3239期頁43),始作俑者失格至此,令人咋舌。監察委員趙永清甚至脫口說出「疑惑是不是還要受限於法條規範」的離譜言論(監察院公報第3239期頁49),其會後補充說明,竟將彈劾案原提案委員,即第一案提案委員,曲解為包括第三案提案委員(監察院公報第3239期頁51-52),法治觀念如此低落,無怪乎會做出違法不當的第三案調查報告。
值得玩味的是,在第三案完成之初,為了避免被認定為同一案件,聲稱第三案與第一案所涉重點不同。嗣後行文懲戒法院之際,為了取得核議資格,卻又極力主張第三案與第一案的同一性,除了確認第一案有新事證,更指出原彈劾事由已經改變。如此一來,上文提及第三案違法之處更是不打自招,也印證俗語「說了一個謊,必須用更多的謊來圓謊」的道理。在前監察委員陳師孟去職之後,監察院不乏接棒賣力演出之流,此等荒謬絕倫的違法毀憲鬧劇,國人看了真能笑得出來?
※作者為法學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