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正前法規,駕駛肇事後若拒絕或無法接受吹氣酒測,警察可以「強制抽血」,大法官今天判定違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提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肇事後若拒絕或無法接受吹氣酒測,警察可委託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抽血」驗酒精濃度。因有法官認為,這樣規定有違憲疑慮,經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後,大法官25日做出第一號憲法法庭判決,認定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違憲,自判決公告日開始,最遲屆滿2年時失效。
根據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回顧本案起因, 2016年花蓮縣1名林姓男子在住處飲酒後騎車出門,不慎擦撞排水溝再自撞電線桿,救護人員將其送醫急救,由於林男無法接受酒精測試,警方依前開規定委託醫院抽血液送驗,驗得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
另在2018年,1名鄭姓男子在網咖引用2瓶米酒後騎車上路,結果擦撞停放路旁自用小貨車,送醫急救後因鄭男傷勢嚴重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警方也委醫院抽血送驗,驗得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因此林男、鄭男均遭檢方提起公訴。
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在審理時認為,「強制抽血」有干預人民基本權之嫌,故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收案後,做出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這也是憲法法庭改制後的首起判決。
根據大法官判決,「強制抽血」牴觸《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22 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應自判決公告日起,最遲屆滿2年時失效。在違憲判決公告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判決指出,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在過渡階段,交通警察遇到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為有必要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時,仍可強制抽血,但事後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若情況急迫,交通警察可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但也應在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轄區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受測試檢定者,可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酒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