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社區中滋擾或難以追蹤的精神病人,成為地方社會安全網討論的個案時,多數的爭點或討論,並不是如何「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而是如何對該病人實施強制治療。(美聯社)
美國多位長期關注精神衛生法的學者指出,精神衛生法律的歷史發展,長期以來,擺盪在維護社會安全與捍衛個人自由之間,而並非基於精神衛生的醫療需求。我國政治學者薩孟武也引用德國法學家耶林所稱「法律的鬥爭」,直陳法律要得到實踐,總是要實現正義,又必須加以權衡,正也呼應著前述說法。立法院新的會期將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勢必面對不同價值與現實的選擇。
近期精神衛生法的修正提議,主要來自於2016年小燈泡案件時,輿論質疑精神疾病病人強制住院要件過於嚴格,致使部分病人無法收治,亦有論者認為缺乏社區支持體系,社會安全網絡不足,衛生福利部因此有修法之動議。而後諸多犯罪案件,以及疑似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滋擾或傷人事件,更加累積修法的能量,研議多時後,行政院院會於2022年1月13日通過修正草案,並且期待立法院以優先法案積極審查。
現行精神衛生法係2007(民國96)年修正,隔年施行。該法第1條固然維持原本「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的立法目的,重要的是,刪除了舊法第1條「維護社會和諧安寧」,並且加入「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突顯了當時強調病權人權保障,並且支持病人於社區生活的價值選擇。然而,法律條文內價值選擇,卻無法掩蓋,舊法所稱「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的民眾需求與張力。實際上,近年來對於精神衛生法的修正呼聲,大多仍是基於社會安全的考量。隨機殺人事件,精神病人涉及犯罪事件,甚至於無關精神疾病,特殊而無法理解的犯罪事件,總是興起藉由修正精神衛生法來處理民眾與社區道德恐慌的想法,更不用說各級政府的治安會報,也屢屢觸及精神醫療列管個案與社區事件。
將社會安全加諸於精神衛生法或精神衛生體系的企圖,向來無法停息。本次修法過程中,民眾與刑事司法學者,不乏期待將「反社會人格違常」納入精神衛生法施以強制治療的提議。相對地,精神醫療一向主張該類精神科診斷,其實是常業犯罪者或慢性犯罪人常見的人格特質,並非可治療的疾病,藉此暫時擋下類似的提案。另一方面,對於犯罪防治,依然在不同的領域呈現出對於精神醫療的過度期待,除了疾病治療模式相當明確的毒品防治,與交通法規相關的酒駕者酒癮戒治之外,精神醫療也被賦予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自殺防治,甚至於跟蹤騷擾者精神治療的任務,宛如精神醫療主要任務之一是維護社會治安。
現行精神衛生法修法時的價值選擇,並非無視於民眾對於社會安全的殷切要求。一方面,當時立法歷程中極力澄清,社會治安問題應該透過刑事司法體系的整體作為來面對,而不是將犯罪問題醫療化、精神醫療化。其後更大的推動力,是台灣基於人權立國以及障礙者人權的主張,已逐步落實。無論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病人自主權利法,以及醫療法對於醫病關係的修正或推動,都讓精神衛生法,無法再回到過往家父長,警察或行政權力為主的傳統醫療模式。因為精神疾病病人,是病人,也是人民,更常常是障礙者,當然享有各種法律權利,以及法律救濟的保障(如行政救濟、尋常司法救濟以及提審救濟)。
價值的選擇,自然無法免於價值的衝突,與隨之而來的現實衝突。於是我們看到,當社區中滋擾或難以追蹤的精神病人,成為地方社會安全網討論的個案時,多數的爭點或討論,並不是如何「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而是如何對該病人實施強制治療。直言之,常常也聚焦於如何讓病人離開社區,讓精神醫療機構「處理」這位個案!這時候,精神醫療如何在資源有限,已經面臨竭澤而漁的狀態下,既要維護病人基本權益,又要符合民眾期待,往往讓自身進退兩難。又如,病人不符合強制治療要件,第一線協助人員更常常背負著,讓個案繼續待在社區,必須時時面對民眾抱怨,除了頻繁訪視的工作與負擔外,更無法擺脫輿論壓力。
行政院院會於今年1月通過之新法草案,奠基於各項人權公約的立場,將病權保障更推進一步,採取法官審查方式,代替目前審查會行政審查的制度。另方面則試圖以擴大中央與地方社區支持的設計,「保障人權及回應近來社會各界對鞏固社會安全網的期盼」(草案說明)。問題是,強化社區支持,是否就得以降低民眾對於精神疾病病人的排斥與道德恐慌?建構更普遍的社區網絡,結果會是更嚴密的社會安全搜捕網,還是社會安全支持網呢?沒有其他法律條文保障與社區網絡結構建置,這樣的社區支持體系,在第一線執行時,是否還是會屈從現實原則,將病人「自社區移除,進入機構」?
除此之外,修正草案可能產生的現實衝突,恐怕也加衝擊臨床實務。例如,對於自願住院病人的行動限制,明確規範必須基於當事人知情同意,自然是符合法理與時俱進的作法,然而是否能藉此順利化解目前現實運作裡,半推半就地留置病人住院的現象?實務常見病人要求出院時,院方會要求與家屬三方協議以取得平衡的作法,定將面臨極大挑戰。精神醫療機構與衛政單位,又如何面對家屬或他人質疑,「怎麼可以讓嚴重精神疾病病人,自己決定去留?」
病人人權的保障,即使不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這個陳義極高的人權公約,在台灣各種法律結構的框架下,已經無法再走回頭路。精神醫療體系,雖然保留著不得不執行的強制治療手段,不可能更不應該,讓精神醫療機構擴編成看守所與監獄。因為,精神醫療機構治療的是疾病,而不是矯正反社會行為,更不應該讓遵循著罪刑法定、依法行政的刑事司法體系,都無法處理的犯罪人、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以各種迂迴、繞路的方式進入精神醫療,假強制治療之名,行社會控制之實。套用美國精神醫學會工作小組對於司法治療性侵害加害者的意見,社會對於特殊犯罪行為的高度關切,應該透過刑事司法體系,量刑、處分或其他替代手段加以完成,而不是透過精神醫療的行政留置(強制住院)。
只有中央執政者、衛生福利部,向民眾明白揭示,病人人權無法在社會安全之下加以妥協,中央與地方均須堅守依法行政,遵守法定程序進行強制治療。同時,作為一位公民,我們必須容忍不同於個人期待的他人存在於社區,除非具有法定的危險性,才得以違反其意願施以強制治療,或是依法處理犯罪行為。相對地,民眾對於治安、社會安全的期待,不應該窄化成川普式的解讀,將特殊或無法理解的犯罪行為、社區暴力,一律簡單化約成精神醫療、精神疾病病人的問題。根本之道在於,重新檢視刑事司法以及其他行政體系,必須承擔的網絡建置與治安責任。否則,再怎麼立意良善的精神衛生法,再怎麼完善建構的社會安全網,若妥協於現實原則之下,徒具人權價值與社會支持外衣,無視於下有對策的現實原則,將使得新法的法官保留及社區支持,極可能聊備一格,社會安全網將成為僅有搜捕功能而缺乏支持支撐的網絡,不僅無以保障病人人權,而社會安全,也還是遙不可及。
※作者為精神科專科醫師暨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