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與民航局的租賃糾紛,高院更一審改判民航局須返還1.7億租金給華航。(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交通部華航與民航局簽訂合約,自1989年起,民航局向美國購買波音747等6架飛機租給華航,並約定租期為19年半,到期後飛機歸華航所有,但遭立委質疑是在圖利華航,且違反《國有財產法》,民航局2002年依立法院決議,停止飛機租賃合約,引發華航不滿,向民航局請求返還12億4317萬損害賠償,一、二審皆敗訴,但高院更一審今天(16日)逆轉,改判民航局須返還華航溢付租金1億7872萬餘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合約租金的調整變更,應受前案即租金尾款案、租金差額案確定判決爭點效拘束。也就是華航、民航局就飛機租金計算,已合意依行政院1997年4月23日函所示,依行政院核定利率、扣除飛機殘值4.88%調整,並依行政院核定的利率計算飛機租金數額。
高院說明,雙方在2002年7月簽立協議書時,針對租金應依機價扣除飛機殘值4.88%的方式調整,已達成合意。依調整後租金計算方式,華航溢付租金1億7872萬元。雖華航是依雙方原有約定給付這些溢付租金,更一審認為自雙方簽立協議書變更租金計算方式時起,交通部就不應領溢付的租金,華航依民法第179條後段「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規定要求如數返還有理。本件可上訴。
華航指出,雙方在1989年至1993年間陸續就民航局所購買登記的6架飛機成立飛機租賃合約,採融資性租賃方式,依約定租期19年半,分39期給付租金給民航局攤還購機本息,當華航依約付清租金或提前付清購機本息時,民航局應將飛機所有權移轉給華航。
但是到了1997年,民航局表示相關契約有關「移轉租賃物所有權」的約定違反《國有財產法》,民航局不會將飛機移轉給華航,2001年又表示打算將飛機提前收回,另行標售。
2002年7月,華航與交通部簽立協議書,合意終止合約,依立法院決議變更合約內容,包括租金數額應依市場租金利率及殘值等因素重新調整,且交通部應將溢付租金返還華航。
華航主張,就算雙方未合意變更租金,基於誠信原則解釋補充契約的漏洞,華航得依約請求交通部返還溢付租金;或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規定請求民航局返還;或依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調整租金後,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或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民航局則主張,政府為扶植華航發展國家遠洋航空事業,逐年由國庫撥付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加上籌資一共324億4947萬餘元,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以管理機關民航局的名義,購置遠洋飛機,由華航以承租人名義使用營業。
此外,民航局表示相關租金是依政府輔助華航的政策所訂定,經行政院核定契約內容,「華航因相關契約獲得重大利益,沒有受到損害,且雙方既已合意終止契約,民航局雖不能將飛機所有權移轉給華航,但並未違約。
華航此案一、二審均被判敗訴,直到最高法院去年6月16日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1989年間政府出資由民航局協調,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10架飛機,以低利租給華航,但在野黨立委一再提出質疑,認為民航局圖利華航,監察院也認為華航租機合約不符國有財產法規定,立法院1999年決議,要求民航局在1年內收回飛機,公開拍賣。
當初租約上的10架飛機有6架租給華航,其中4架是波音747-400客機,1架麥道11客機,以及1架波音747-200貨機。但華航認為當初運量需不大,飛機是被迫接受的,若民航局收回飛機,華航所付機款政府也應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