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和駿(中)假冒他人身分誘騙少女拍攝不雅照,並以公開照片要脅對方拍下更多照片。(擷自TVBS)
前台大準碩士生林和駿冒用他人照片、假造身分,以「互相欣賞身體」為由誘騙81名未成年少女拍攝不雅照,連8歲小二女童也受害,林男另以外拍為由猥褻1名少女,總計82人受害。最高法院日前審理後判決,合計共90罪判林男104年2月徒刑定讞,另有3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林和駿就讀慈濟科技大學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他在2016年11月曾以甄試入學的方式,錄取台灣大學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碩士班,原訂2017年暑假後入學,但此案爆發後,台大校方已於同年8月主動註銷其錄取資格,林男目前從事的工作是五金技工,月薪約2萬2千元。
2014年起,林和駿透過交友網站,以及LINE、Facebook等通訊軟體,造假帳號、身分,並以照片偽裝成少女或帥哥,佯稱要「互相欣賞身體」,誘騙少女、女童拍下裸照,再以公開裸照、傷害對方家人等方式,脅迫對方給出更多照片,並在網路上向多名網友分享這些照片,更曾假借外拍名義,誘拐未成年少女開房間,並撫摸對方胸部、下體。
警方事後查扣多達120G的檔案,並發現年齡最小的受害者才8歲,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恐嚇罪送辦,林後以5萬元交保。林落網後曾向媒體表示「這個世上不會給犯錯的人第二次機會,可不可以判我死刑」,也稱自己有「蘿莉控」傾向。
2018年4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定受害者共81人,除一名成年女子外,其餘皆為未成年少女,將此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林和駿。
一審時,北院依他拍攝裸照部分判刑3年,猥褻少女部分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林為滿足癖好,常態性向別人要裸照供己觀覽、滿足私慾,非一時失慮,沒有「情輕法重」的問題,不值得同情,未予減刑。
高院二審以一罪一罰的方式,認定林男犯下拍攝裸照共92罪,其中59罪分別宣告刑期1年4月,另23罪宣告1年2月,誘騙拍裸照罪則判刑1年4月,此三部分總計宣告高達106年10月的刑期,均不得易科罰金。
另外,分享照片給網友的部分共8罪,宣告30個月刑期,猥褻少女的部分判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最後,高院總計宣告不得易科罰金的刑度達106年10月、得易科罰金的刑度則為34個月。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2罪各判1年4月的部分,認為此二罪原審認定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的時間,與卷證資料不符,涉及林所犯罪數的認定,仍有待調查釐清,故發回更審,其餘則全數駁回上訴,最終林被判刑104年2月定讞。
我國《刑法》修正後,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此次林和駿被定讞的刑期超過百年,二審時高院指出,待林的各個犯罪行為定讞後,再由執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此次最高法院宣告定讞後,檢方將向高院聲請訂應執行刑,待法院裁定實際執行的刑期後,林將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