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張靜事務所遭臺東地檢署搜索,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近日發表聲明要求法務部長公開道歉,並追究東檢承辦檢察官的責任。(本報資料照片)
關於張靜先生遭臺東地檢署(下稱東檢)搜索一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近日發表聲明要求法務部長公開道歉,並追究東檢承辦檢察官的責任,本人深不以為然,在此呼籲司改會立刻懸崖勒馬、抽回你那政治施壓、干預司法的髒手。
首先,張靜先生是司改會內部的常務執行委員,而本案尚未偵查終結,司改會就迫不及待的公開要求法務部長道歉、究責「正在偵辦」此案的檢察官。司改會此舉,明顯企圖以政治干預司法,涉嫌包庇自己人免遭調查。想來極為悲涼,司改會素日對司法過往處於威權時代受政黨染指大加韃伐,如今遇到自己會內成員涉案,竟公然要求法務部長介入個案,假借行政監督究責之名,施壓承辦檢察官,冀求讓承辦檢察官感受壓力,而能對張靜先生所涉案件縮手停辦,如此公然且粗暴的干預司法偵查,應受各界嚴厲譴責。
其次,律師事務所既不是仙境傳說之地、也不是媽祖神佛庇佑、流著奶與蜜神聖不可碰觸之地,在東檢搜索張靜先生的同日,台北市議會也正因議員林穎孟涉案而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搜索。再把時間往前推移,去年桃園地院法官蔡政佑因涉犯妨害秘密案件,亦曾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前往法官辦公室搜索。連市議會殿堂、法官辦公室等處所都可以搜索,何獨律師事務所能成為法律化外之地,司法調查的腳步必須止於門前﹖以美國法為例,在美國聯邦檢察官辦案手冊中就有一系列關於搜索律師的程序性規定(9-13.420-Searches of Premises of Subject Attorneys),而前總統川普的律師Rudy Giuliani去年也曾遭美國聯邦調查局搜索;此外,學者林鈺雄教授亦在其個人臉書公開指出,歐洲人權法院並不否認搜索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性,關鍵在兩項指標,其一,律師或其事務所人員本身是否涉嫌犯罪﹖其二,搜索扣押有無充足之程序擔保(例如保障律師執行業務的機密特權)﹖
依東檢接連發出的兩份新聞稿中可知,本件搜索是為調查張靜先生自己涉嫌偷拍其所經營按摩店之顧客裸露身體隱私部位、更衣畫面等情,且東檢亦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經法官審酌裁量後,認有搜索必要始獲核發搜索票,程序上不僅合法,而且正當、妥適。更別說在搜索過程中,亦經張靜先生同意,只扣押內藏有偷拍影片之電腦,並未扣押張先生其他執行律師職務之任何工作上或與客戶聯繫之資料或電腦設備,這完全符合前述歐洲人權法院所設立的兩項標準(即張靜先生本身涉及犯罪、扣押程序中已保障律師為他人辯護案件的機密特權)。請問,東檢對張靜先生的搜索哪裡違法、不當﹖張靜先生既有犯罪嫌疑,其本人與其律師事務所為何不能被搜索?
司改會在其聲明中固引據《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但縱依司改會引用的此份文件,亦僅指出應保障律師執行職務的機密特權,未曾說律師或其事務所不能被搜索。而本人要在此特別點出,引用聯合國上述文件正是司改會企圖烏龍戲桌、混淆視聽的手法。若讀者細讀本文應能發現,本人走筆至此,均稱張靜為「先生」,而非「律師」。因為東檢偵辦本案的主要內容(依其新聞稿所公開之部分),是調查張靜先生「自己所涉嫌犯罪」的案件,並非張靜先生擔任他人律師(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案件,這裡無關律師機密特權受侵犯的問題。
簡言之,本案跟張靜先生是不是律師根本無關。但司改會或明知此情,或未先了解情況,就隨意攀比援引聯合國上述文件,口口聲聲稱張靜「律師」非犯罪嫌疑人,指責東檢搜索張靜「律師」無相當理由,屢屢拿律師機密特權為張靜先生護航、模糊焦點。試問,司改會開口閉口在本案中提醒大家張靜是律師,難道是認為只要領得律師執照之人,就能如同超級瑪莉吃下無敵星星,或領取免查金牌之丹書鐵券一面,做什麼事、犯什麼罪都沒關係,國家司法查不得、搜不得、管不得﹖
司改會對於自己內部成員涉案不僅不予迴避,反公然伸手介入尚在偵查之司法案件,要求不具個案監督權的法務部長道歉並明示應懲處承辦檢察官,這分明是以政治施壓司法獨立辦案! 想我國司法一路走來、篳路藍縷,好不容易從過去幾十年來的黨國威權中掙脫束縛,現在難道又要陷入另一個新黨國威權、政治施壓的泥淖中﹖
本人在此呼籲司改會,立刻拿開你那雙政治施壓、干預司法的髒手。
※作者為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