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兩岸條例修正案。圖為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24日)初審通過陸委會提出的「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提供人頭給中企資規避審查者,則可處最高2500萬元罰鍰。
陸委會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包括中企或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民眾將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的人頭,則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建立赴中審查機制,赴中未經審查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強調,中資近年來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第三地投資的企業,或以「假借他人名義」等方式,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規避我方管理,已嚴重影響經濟秩序及國家利益。
陸委會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已於2月17日經行政院會通過,並送往立法院審議,24日也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初審,將於送交院會前進行黨團協商。此外,內政委員會也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訂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等規定。
根據國安法修正草案,從事經濟間諜竊密,洩漏給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至1億元罰金,且未遂犯也罰;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部分,違者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至5000萬元罰金,未遂犯一樣也罰。
草案規定,經濟間諜罪等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權,分別由高等法院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以速審速結方式,保護國家安全。另考量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具機敏性、專業性,新增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不過,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與法務部對於法人、自然人刑責存在歧見。江永昌質疑犯罪者自首可免除其刑,相關罰則設計太鬆,若法人有違法情事,也僅是繳納罰金,應要命其解散,由於未得出共識,《國安法》將留待下次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