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7大重點。(取自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於23日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衛福部與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共有7大重點,包含全面禁止電子煙在內的各式類菸品、指定菸品須經健康風險評估、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85%、禁止加味菸、禁止吸菸的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以及加重罰則。
然而,禁止電子煙、卻開放加熱菸的立法方向,再次引發討論。此次菸防法草案的修正也出現新爭議,未來菸草販售需要同時滿足每包菸需達20支、每一販賣單位內容物淨重需達15克的限制,但隨著科技進步,加熱菸機器也越來越輕薄短小,連帶的菸草柱也越來越細,可能導致開放加熱菸,卻無菸草可用的情形,有「變相禁止」的疑慮。
宏祥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孟翰指出,政府可以主張基於國人健康、減少國內菸害,限制販賣15克以下的菸品,但必須提出科學證據,說明15克以下與15克以上的差異,否則台灣可能會面臨國際貿易訴訟。像美國曾禁止進口印尼的丁香菸,印尼為此提出國際貿易訴訟,由於美國也銷售薄荷菸等類似產品,又難以說明兩者差別,最後WTO裁決美國的作法具有歧視性。
新興菸品與國民健康密切相關,台灣應參考各國立法外,也應依據國內國情做適當調整。以英國為例,18歲以上成年人才可使用電子煙,且若要在英國販售電子煙,販售前六個月必須向英國藥物及保健產品管理局(MHRA)提出申請、註冊;在加熱菸管制上,視為新興菸草商品,無論是菸草製造商或進口商,都必須在英國註冊公司,並將成品成分等資訊進行匯報。
至於美國則是由食品藥物管理署(FDA)監管新興菸品,並分為審核可否上市販售的美國煙草上市前審查制度(PMTA),以及可否宣稱產品減害的改良風險菸草產品/減害菸品認證制度(MRTP)。美國於2019年開始核准加熱菸上市;2021年10月核准第一款電子煙上市。
對此,蔡孟翰指出,傳統紙菸與電子煙都含有尼古丁,但政府為何開放傳統紙菸,卻全面禁止電子煙在內的類菸品?這背後的考量是什麼、有哪些科學證據顯示電子煙對人體產生更大的危害,政府應該清楚說明差別待遇的原因,否則會產生「立法不平衡」、標準不一的情況,也難以說服社會大眾。
消基會秘書長徐則鈺認為,若未來菸防法修法通過後,要處罰電子煙的使用者,在執法上有一定的難度。若還有刑責,有點太嚴格、矯枉過正,畢竟電子煙的成癮性沒有毒品高。政府也應設置「落日條款」,讓電子煙的使用者在半年至一年內消耗掉已購買的產品。
蔡孟翰也提出不同的觀點,他說,即便《菸防法》未來禁止電子煙,若有科學證據指出電子煙是有效戒菸的工具與媒介,或許能從《藥事法》的面向規範與設計電子煙產品,讓電子煙仍可以開放在市場上,只是使用目的較為特定,作為吸菸者戒菸的手段。但電子煙畢竟是這十年才出現的產品,目前在國際上還沒有形成一個最主流的結論與立場,從各國法律制度來看,目前大多是合法納管,沒有完全禁止,這是台灣可以列入思考的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