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社會運動總要拆政府,反對威權,但是政府越拆越大,越來越威權。(攝影:陳品佑)
如果從天空看到台灣屋頂的違建,和散布在稻田中上萬家的違章工廠,道路上雜亂的號誌,不守規則的駕駛人,就可以顯現台灣人的法治概念薄弱,如此明目張膽的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脫序行為,都被執法者默許、社會包容,還有什麼是「不合法」的?
再從前總統馬英九以「教唆洩密罪」被起訴,看來一位台大法律系畢業,哈佛法律博士,又歷任法務部長、國民黨秘書長、主席的黨政要角對於法律的「偏見」遠異於常人,一口咬定經司法判定無罪的「關說者」有罪,自己的洩密、濫權無罪。連名校法律人的總統(台灣已經連5任法律人總統)都會「誤觸法網」,足見台灣「法網灰灰」,沒人解釋得清楚。
偏偏近年的社會運動越來越奇怪,各社團忙不迭的推動立法、修法,好像台灣是一個法制十分建全的國家,各種看起來是「進步」象徵的運動,結果是鞏固政府控制人民的權力。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沒有具體的經濟社會改革,然而在就職不到一年,箝制人民的思想、行為的招數卻接二連三出手,歷經威權體制戒嚴的歲月,我並不擔心政府的威權復辟,而是公民團體的潰散與墮落,甚至是與執政者間的密謀、默契。
最近在不同的場合中,我最常聽到公民團體成員說一句話:「現在法令不健全,要立法或修法,讓政府來解決。」
以電業法為例,原有的法令原本可以解決現在的缺電、核電除役、火力電廠污染的問題,只要加入消費者的選擇權(不加亦無所謂),但是修法後,台電成為「法定公司」,完全壟斷了台灣電業的生機。偏偏你在Google搜尋「電業法」時,第一個跳出來的是綠色和平的廣告「新版《電業法》帶來的5個改變 – 終結台70電年來壟斷台灣能源市場」,其內容更是與修正後的電業法大相逕庭,令人瞠目結舌。例如第一條是「綠能將可以自由買、售」,指稱:「最快在2018年初(或保守一點在年中!),臺灣就可以自由買賣再生能源。就像現在,我們可以在中華、遠傳等不同電信公司當中選擇,不久之後非常可能,當您經過街角的再生能源電力公司,可以走進去說:『我要購買綠能!』」完全與事實脫節而不自知。
舉凡民主、自由經濟的國家,有關能源的法案都以消費者(包含民生、工業)的選擇為優先,並顧及環境與社會公平,而台灣的《電業法》修正後竟無消費者的選擇權。
台灣推動綠能的公民團體在《電業法》修正案挫敗後,轉向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我一再提醒他們,要注意到綠電的三個重要原則:1) 消費者有選擇綠電的權力,2) 綠電有優先無條件進入電網權,以及3) 綠電有取代既有污染電源的減排的「額外性」。但是最近幾次修法與民間團體的討論,這些都不在議程內,實令人不解、遺憾。
在參與最近中南部的219反空污大遊行,主事者又高舉「修空氣污染防制法」的大旗,但在3月10日台化廠停工案,在台北環保署訴願成功,環保署以「彰縣府的行政處分有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理由不夠完備等瑕疵」認定彰化縣政府鼻停工令無效。這是中央、地方政府無視實質污染,行政程序上打轉,玩弄文字遊戲,哪裡是和《空氣污染防制治》有關係呢?
在這過程中,環保署違反議事程序變更訴願委員會議程,把重大爭議,事關中部數百萬人呼吸清潔空氣的大案以臨時動議方式排入議程,分明是在幫台化強渡關山,這種不正義程序也打了出任環保署訴願委員會的環保團體代表的耳光。
雖然《中華民國憲法》的可信度不高,但是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還是值得參考(這是抄襲民主先進國家的憲法),人民具有居住、遷徙、言論、秘密通訊、集會結社、生存權工作權……等等自由,都應受憲保障,除非是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供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
然而公民團體動輒主張立法、修法的善意動機不容懷疑,但是其結果往往是限制了人民應受憲法的自由及權利,而且有利於某些官商勾結。
原因很簡單,當公民團體不明就裡主張立法或修法,是高舉正義大旗,有其社會正當性,為國為民,容易搏得社會的支持,但是在修法、立法過程中,枱面下則是重大利益團體與官員的協商、利益輸送,所以每次修法比不修更糟,立法比不立更慘,因為這些公民團體傻傻的以為自己的主張被採納了,即使後來豬羊變色,好心被雷打,也被封住了嘴。
不過在過去陳水扁到蔡英文任總統後,都引進了公民團體出身的人士入閣,而這些人往往是以社運為「終南捷徑」,加官進爵後,就參與政商勾結的系統內,不適應者就中途下車,有些則如魚得水,一起花差花差不亦快哉。
這也是為什麼每次社會運動總要拆政府,反對威權,但是政府越拆越大,越來越威權,足以為公民團體之戒。我想台灣若要有希望,公民團體應該思考如何廢止妨害人民自由、權利,卻鞏固政府、財團侵害人權的法律(特別是多如牛毛的行政法令),而不是和有權有錢的人起哄修法、立法了,否則公民團體永遠是輸家,不小心為官商勾結的苛政猛虎作倀,害苦了台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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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公民電力公司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