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檢察官才能見到一個人從被告身分到受刑人身分的完整歷程。(攝影:盧禮賓)
筆者閱讀黃奕超法官為文〈「控制」基層法官的神秘力量〉後,心中甚有感觸,不知不覺想從檢察官的立場出發,將該文其中某段內容改編如下:
檢察官是不是行政官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鄉民只看新聞標題,行政人員只看到卷宗,法官看到建築在卷宗事實磐石上的正義城堡,而檢察官除了看到法官所見的那座正義城堡外,還要負荷著的犯罪人矯治工作,這種抽象思考過程、具體執行坎坷、隨時被友軍倒打一把以及沒有奧援、金錢拮据的可悲是外人看不到的,但卻是每個基層檢察官的日常:戴著發亮的小鋼盔在事實的泥淖裡匍匐前進,只為找到一條通往正義以及實現正義的路(而且山坡上也不會出現什麼司法改革援軍,還有頂呱呱法學派朝向檢察官丟石頭,甚至暗暗嘲笑這群沒有金錢、沒有資源卻傻得想要發現真實,救贖受刑人、受保安處分人的檢察官不夠聰明)。
偵查、公訴、執行,都是檢察官的工作。
我膽敢說,檢察官所見的刑事訴訟過程、被告到受刑人過程的全貌,可能比法官更多;檢察官是整部刑事訴訟法以及特別法所規範,實踐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的過程中最重要角色。
不信大家可以翻看看刑事訴訟法從第1條到最後1條,一大堆條文可能與法官、律師無關,但是卻沒有與檢察官完全無關的條文。
誠如許澤天教授為文投書〈許澤天觀點:檢察官的任務與定位〉所言:「檢察官所扮演的不僅是在外觀看來「兩造對抗」的審判時公訴角色,更是偵查的主導者」,「在今日已成為決定案件與被告命運的核心關鍵」。
檢察官業務之繁重,諸多檢察官業已紛紛投書具體說明,因應新興犯罪、密室犯罪、貪瀆犯罪等發覺之困難以及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檢察官必須帶領司法警察在有限的偵查手段(立法者出於報復的心理甚至不當剝奪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通信調取票的限制即為顯例)、貧困到連傳票郵務費都必須節省的狀況下,去發現犯罪、找到證據,並且在公訴階段鞏固偵查的努力,在在考驗檢察官的智慧。
圈內人都知道,當夕陽落下,夜之黑幕升起,正是地檢署每間辦公室燈火亮起的時候,專案行動、人犯訊問、聲請羈押,往往都是在傍晚過後才開始(日間時段大部分都是進行搜索、警詢,人犯往往在天黑後才送到地檢署)。基層檢察官忙於犯罪偵查,還常常必須面對上級不合理的指令,或是一些外來的力量干預。
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法務部隸屬於行政院,如果沒有賦予司法官的角色,檢察官如何抵抗民意代表三不五時的「關切」?如何謝絕法務部國會聯絡組三不五時不分輕重的傳真?
如果沒有司法官的獨立性,如何應付上級亂無章法、脫離現實的指令?
除了許澤天教授所述檢察官於偵查中的任務外,筆者還要補充的是,法官判決固然宣示了實體正義,但最後正義的實現、受刑人(受保安處分人)的矯正、沒收制度的財產正義實現,都是檢察官的事情。
只有檢察官才能見到一個人從被告身分到受刑人身分的完整歷程。
執行指揮書、易刑處分之准駁、監獄視察、醫療機構視察、易服社勞人視察與監督、保外就醫、保護管束、觀護人業務督導,還有緩起訴條件的執行等等,全部都是檢察官在做的事情。
法官可以看到被告在法庭演一場戲,律師可以看到對被告有利事項的片面事實。但在審判的試煉結束後,只有檢察官知道,一個受刑人是不是真正悔過,也知道假釋人滿身標籤融入社會的磕磕碰碰,看到酒癮、毒癮者在底層的掙扎,然後默默的為他們難過,甚至落淚,然而因如今刑事矯正政策的顢頇與貧瘠,束手無策。
我心目中最理想的檢察官圖像是嚴厲的仁慈者,可惜不懂刑事實務的人們(包含某些學者)只看到檢察官表面上的嚴厲,看不到檢察官的仁慈,更看不到檢察官眼睜睜看著一個受刑人、假釋人社會化失敗的過程而掉的眼淚。
巧婦何能為無米之炊?
※作者為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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