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爾史密斯在奧斯卡頒獎典禮突然走上台揍了頒獎人克里斯洛克一拳,並大飆髒話,讓外界震驚不已。(美聯社)
搭捷運途中就在推特上驚見奧斯卡的新聞出現了奇怪的風向(只能說台灣真的很愛「勇夫救妻」這種故事,是有多看不起女性啊)。
是這樣:
一、公共場合搧人耳光,基本上大概就是傷害罪與公然侮辱罪均成罪──這本質上就是傷害他人身體、名譽、與人格法益的行為;後續還有民事官司等著,實在沒什麼好讚揚的。透過轉播讓全世界包括未成年人都在看的狀況下傳播暴力,這種作法更糟。
二、「人家公開言語侮辱我太太,難道我不能防衛她的名譽與人格權嗎?」要講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可以啊,很粗略、很粗略來討論,主張正當防衛,至少有幾個小原則要遵守:
1. 必須針對「現時不法侵害」,也就是「當下發生」且在「持續中」的侵害。侵害結束,就沒得防衛了。
2. 原則上必須「僅此一途、別無他法」--除了這樣做以外,我沒別的辦法了,也就是反擊是出於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3. 必須符合比例性:對方侮辱我的人格,我總不能拿刀殺他說是防衛名譽吧?那難道對方動口,我動手扁人就會合乎比例嗎?
這是為何實務上主張防衛幾乎極難成立;大致上不會因為社會風向就有所轉變。
至於奧斯卡這事,看起來是一個要件也不符合。
符合的是「我是男人!怎麼可以讓我的女人被侮辱!」這種物化女性的沙文思想。
三、「防衛太太的名譽/人格權」這種說法,以我之見,最為低劣且充滿男性沙文眼光。在已非中古世紀,也不把女性當作所有物、附屬品的現代來看,這樣的觀念顯然值得深入檢討一下:為什麼女性會是需要被你男性防衛的客體呢?她的主體地位在哪裡?你這樣做,假女性之名,有經過被防衛女性的同意或授權嗎?被傷害的女性不是物體,為什麼不能決定自行防衛,反擊,或者提告(告翻奧斯卡跟Chris Rock不是剛好而已嗎?還能讓他們對女性與病友土下座道歉加上賠錢和解設立病友基金)呢?為什麼女性必須要被迫扮演欠缺主體地位的弱者形象,只能被防衛呢?
「你罵我太太我就扁你」這樣的做法真的有達到防衛的目的,增進女性在演藝圈的主體性嗎?還是只是大家看了覺得夠娛樂,很爽?
至於什麼「以愛之名」,拜託,就不要來這套了。不就話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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