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真心支持性別平等的,那麼「護妻之掌」應該就不會那麼受到讚揚。(美聯社)
2022年的奧斯卡在一個巴掌之下打出了流量密碼,事發在Chris Rock在主持時的脫口秀,開了 Jada Pinkett Smith 落髮的玩笑,他說 Jada 可以用光頭去演《魔鬼女大兵》(黛咪摩爾飾演),眾人還沈浸在笑聲中時,主持人也還在掌控全場氣氛時,Jada 連苦笑也沒有,這時確實 Will Smith 也大笑著,下一秒他走上台,重重地打了Chris 一巴掌,這時全場驚訝,走回座位上的時候Chris 說:「哇,威爾痛打了我一巴掌。(Wow, Will Smith just smack the shit out of me.)」在台下的Will Smith連續喊了兩次:「別讓我太太的名字出現在你的爛嘴。(Keep my wife’s name of your fucking mouth.)」,伴隨著鴉雀無聲的幻境,Chris Rock善盡主持人職責,收尾道:「這是呃...電視歷史上最屌的時刻。(that was uh the greatest night in the history of television)」
有些意見說原先 Will Smith 也覺得好笑,是看到太太的表情才上去打這一掌,但我認為不盡然,畢竟身處在一個眾人準備好要迎接脫口秀Punchline的場域,有時候不好笑也會跟著大笑,以免太像個異類,畢竟我們人類是群體動物,從眾幾乎可以說是種社會心理本能。但無論如何可以知道的是,從Will Smith 口中所怒吼而出的,是他居於「丈夫」的身分所做出的行為,而在我為了我太太而出面的行為動機解釋上,這必然是「家父長式的(patriarchal)」,在性別平權意識抬頭、女性主義興起的台灣今日,能看到惋惜不是 Jada 本人為自己的名譽而奮鬥的聲音是極少數,絕大多數的聲音都是:「Will Smith 好帥。」於是,這種好 Man 的丈夫形象,以及被保護的妻子,依然是被讚揚的伴侶理想典範,那麼是否所謂的平等呼籲只是種「表象」?
換句話說,若說真心支持性別平等的,那麼「護妻之掌」應該就不會那麼受到讚揚。當然,我們知道諸多的讚揚都是伴隨在「雖然我知道打人是錯的」這種前提之後,但這只不過是對於自身是明理的修飾,實際上藏不住的是對這種「雄風」—也就是「男性氣概(masculinity)」的欣賞,那要談真正的平權,還有一大段路。
即便有意見認為:「用父權的框架看才會看到父權的現象」,但若不用父權的框架看,只不過把房裡的大象裝作看不見罷了。因為這種說法是以 Will 以「保護家人」的名義行動,並且假設有女星的先生被嘲諷而做出了類似上台暴力的行動,然而這樣的假設明顯是反事實的,除了 Will 的行為史無前例之外,現下的事況正是「妻子被侮辱,丈夫就動粗」,我們也很難想像有哪個女星會做出這樣的事,忽視這樣的問題只不過讓五官正常的自己裝聾作啞而已。
對這樣的行為反駁是父權性質的意見中,是忽視了上台者的「身分」,但若今天事件的二者其中一人膚色有所不同,或許這樣的行為就會成為「仇恨犯罪(hate crime)」,身分這件事尤其是外顯如性徵或膚色,是難以單就「認同」就能敷衍糊弄的。
關於暴力這件事,在國家(State)出現之前,也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憲政(Constitutionalism),所以在各種前政治社會的想象中,自然狀態下甚至是我們為了要自保可以奪取他人的生命的,但是在進入政治社會後,經由國家政治體對於所有權力(power)的收攏而轉匯成為權利(right),面對他人的侵害我們所具有的正當回應就不再是自力救濟,而是訴諸於體制。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些餘裕給所有人民,也就是正當防衛的觀念。也就是在面臨急迫的危害下,所採取的一個自保手段若是產生最小侵害的途徑,那麼即便我們也侵害他人的權益,也不會因此被體制判定為「非法」。
但是 Will Smith 的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在法律上考量正當防衛必然是對於自身的危害是否急迫至無法經由公權力介入,而法律也在評價是否合法正當防衛的條件中設定了防衛的手段是否「必要」,也就是說如果能扁對方一頓就保護自己,就不用拿刀捅死對方。亦即,若太超過的話,這個防衛就不「正當」了,也就會變成以暴制暴而已,然而這種情形就是逸脫於政治社會之外,倒退回自然狀態一般的無序了。
因此,這個事件理想上依照體制的思維來審度這個事件,應該是要走體制內的救濟,去反應、溝通,進而協調往後的笑話內容,以及就這次的言語冒犯予以補償。但我們要知道這麼盛大的奧斯卡頒獎典禮,所有的節目都是經過安排的,除非有脫稿演出的情形出現。換句話說,Chris Rock 的冒犯性言論,很大機率是經過體制核可的。而在這巴掌出現之前,眾人也是笑到不能自己,所以或許已然積痾許久也未必。只是在面臨到言論的表現中,以暴力予以回應他人的言論侵犯,是否是「正當的」?這樣的暴力行為,較有可能落得的結論是「一個情有可原的錯誤」,就像是貧窮的竊賊因為肚飢而偷了麵包來食。畢竟在一個民主自由掛帥的美國,甚至在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明文規定言論自由不得立法限制(但是在憲法解釋上其實仍然在法律(而不必到憲法)的層面有限制),在體制的觀點中這種暴力行為或許就不會是被容許的。
但是一個社會的價值體系並不單只有法律,也包括倫理價值(也就是道德觀念,Ethics),問題就會衍生到是否在脫口秀中一切就是可以被容許的?當表演者的言論是以台下特定觀眾的疾病(例如 Jada 的落髮症)為戲謔的標的,是否會傷害到該人的人格尊嚴,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人格權?退一步來說,如果不以特定觀眾的疾病,而是特定「群體」的疾病是否就沒有問題?又或者是特定觀眾或是群體的其他不平等現象就沒有問題?
50年代的Rosa Parks因為當時的吉姆克勞法對在公車上實施的種族隔離政策,而做出的公民不服從運動,亦即拒絕讓位給白人,是完完全全非法的,也就是牴觸於法律體系,但是她所立基的正是公平(fairness)的精神價值。相對的,Will Smith 的行為或許也會是非法的(即便 Chris Rock 表示不予訴究),但他所行為所欲劃界出的或許就是「脫口秀中的人格與言論間的界線」。(雖然這行為帶有的父權味道濃重到也可能牴觸於性別平等)
在台灣也有一群「美式脫口秀」的表演者與觀眾,拿著女性被強姦這件事當作玩笑,對應到前述的問題,是否我們具有冒犯性的言論只要到「脫口秀」這個地方拿起麥克風就可以講?是否只要不針對特定個人,針對「群體」就沒問題?是否這個地方有如國會一般具有「言論豁免權」?當然不是,這個地方絕對不是國會,但卻意外地獲得大家的言論豁免權,但這裡談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價值。即便說到女性被強姦的內容,鏡頭帶到觀眾,包括女性在內全都笑得東倒西歪,但實際上根據行政院的統計,男女性侵害受害者的比例懸殊到有百千倍,而這也是「姦」這個字的由來,因為女性是絕大多數的受害者。
又或者,在一個畸形的國家如同台灣這塊島嶼,轉型正義未曾完整實踐,而具有言論自由與台灣獨立象徵的鄭南榕殉道之舉的自焚,就已經成為的笑話的一個段子。而諸多這樣的言論只要用「地獄梗」,反而就像是你的接受度太低、領悟力太低、不懂美式幽默,所以你就不得不覺得好笑,在現場聽到這種笑話更要像是帕夫洛夫的狗垂涎一般,得到表演者例如停頓的暗示時,就要大聲地用力地笑出來,才表現得你夠品格,夠懂美式,這樣才對搭得上平日說話要加上兩三句英文一般。
Will Smith的行為打出了一個新的美式幽默,從此告訴了很多人不是所有挖別人傷口的言論只要在「脫口秀」就可以被容忍,即便他的暴力行為可能是錯誤的,但是許多的體制演進都是在超體制的行為中(例如公民不服從)推進,就像沒有太陽花運動的相關行動,沒有佔領中環的行動,可能體制內是無法求救的。
可悲的是,對於「美式幽默」的護教者而言,有個美國人動手打了另一個美國人這件事,又讓他的美式幽默到底是什麼產生了混亂,畢竟從今以後不是想怎麼惡劣就怎麼惡劣,沒有「美式」這個靠山,只剩下純粹的惡意(malice)而已。不過,「美式幽默」這個觀念已經不再是專屬於「美國」的文化,而是一種超越於美國地域之外的一種「精神」,即便美國人動手施暴另一位美國人宣示出美式幽默不是沒有界線這個訊息,仍然有一群人會追隨著他們心念著的「美式幽默」,因此可以繼續利用這個場合,貶損其他人、群體,簡稱:台版美式幽默。
不過同時,這一巴掌的瑕疵就正在於其父權屬性吧,可惜。
※作者為執業律師。寫作者。唯一的信仰只有知識。閱讀範圍主要是政治哲學、倫理學與女性主義。作品主要為書評、影評與政治社會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