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累累的楊男竟因缺錢買酒行搶街友,遭判4年徒刑。圖非當事街友。(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有多項前科的楊男,去年6月才剛出獄,僅不到半年的時間,去年11月因為缺錢喝酒,竟將歪腦筋動到街友身上,持刀要求街友交出身上財物,得手20元,台中地院認為,楊男已觸犯加重強盜罪,屬7年以上重罪,不過考量遊民沒有追究,搶得財物甚少,又強盜行為歷時短暫即結束,援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判處4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他於去年11月30日上午因沒錢買酒喝,又看到陳姓街友躺在大甲區順天路人行道,竟心生歹念,走到街友旁邊,拿走陳姓街友錢包,陳姓街友要求楊男還來,楊男也置知不理。
事發當時,楊男翻找錢包後,發現裡面沒有任何財物,又折返回去,徒手翻找街友衣物,陳姓街友欲抵抗,未料楊男拿出預藏的折疊刀,持刀指向街友並拉扯其衣領,威脅他:「如果不給錢,我就要刺下去!」街友擔心生命受到威脅,拿出2枚10元硬幣,共20元給他,楊男得手後逃逸,警方獲報後約1小時於附近巷弄逮捕他。
事後調查發現,高中畢業的楊男,有強盜、強制性交等前科,2020年才因性侵害,遭判刑3個月,去年6月服刑完畢,未料出獄不到5個月,又犯下強盜案件,楊男到案時,坦陳犯案,聲稱自己「缺錢買酒喝」,但他不知道加重強盜罪屬7年以上重刑,檢察官訊後依加重強盜罪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楊男觸犯加重強盜罪,是7年以上重罪,加上他出獄不到半年,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為累犯,但法官考量楊男強盜財物僅現金20元,價值尚屬低微,又強盜行為歷時短暫即結束,未造成被害人受傷,被害人也未提告,科以最低度刑,對楊男還是太重,因此援用《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處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