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菸害防治,國民黨立委應回歸法制討論,讓嚴謹且一體適用的法理原則作爲立法和政策的依據。(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近期國民黨在立院審議新版菸害防制法時,力阻加熱菸納管的態度著實令人匪夷所思。即便陳時中部長不斷闡明,開放的原因是因為WHO已認定加熱菸為「菸品」,但不知是不是藍委聽不懂陳部長背後的法律含義,亦或是有其他利益考量,藍委們現場不斷跳針質疑為什麼是菸品就要開放?陳部長也許不好當場拂國民黨委員面子,但今天筆者就當是幫陳部長爲這些藍委們好好上一堂法律課。
是不是菸品?為什麼那麼重要
為什麼加熱菸是不是「菸品」這麼重要?因為整部菸害防制法就是一部管理「菸品」的法案,任何被定義為是菸品的產品,都要受該法相對應的規範,而哪些東西屬於菸品、為該法管制範圍,條文中都有明確定義,不是主管機關說了就算,更不是這些藍委說了算。而根據我國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對「菸品」的定義:「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故平日國人熟悉紙菸、或雪茄,皆因符合法條內「菸品」定義,故依據該法雖然能夠於市面上販售,惟同時亦受該法對販售的相關規範。
WHO:加熱菸屬於菸品
說到這就很清楚了,如果加熱菸也符合菸防法中定義的「菸品」,則其適法性應與紙菸、雪茄相同。那麼加熱菸究竟不是菸品呢?按上述法律定義,就得看它是不是「以菸草作為原料」。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或美國聯邦食品暨藥物管理署(FDA),都已經闡明加熱菸成份為菸草,因此,加熱菸屬於「菸品」已毫無懸念。既然是「菸品」,就應一體適用,依法納管,此亦是陳部長被問到為何納管加熱菸時,部長不斷強調因為WHO已認定加熱菸為「菸品」之緣故。
都是菸品就不該被差別對待
一樣的東西,在法律上就不該有不同的對待,因此,藍委若要禁止加熱菸,則同屬「菸品」的紙菸等所有菸品,都應該被一併禁絕,這是法律一體適用的「普遍性」原則。加熱菸的適法性,應該由法律條文說了算,而不是藍委僅以個人好惡、觀點或猜測,便對加熱菸做差別對待並逕行禁止,否則豈不天下大亂?而在面對如此重要的健康基本大法,藍委不該犯下這種基本錯誤。
至於「電子煙」的部分,亦可以從上述的定義去做理解。「電子煙」因不含菸草,因此不屬於菸品,另依藥事法,含尼古丁的非菸草製品需要取得藥品執照方可販售,因此,電子煙其實是被視為藥品而非菸品。但因電子煙有模仿菸品形式使用,因此本次政府提出的菸防法,也明確地將其以類菸品(模仿菸品)的方式予以禁止。
全球科學證據都指出加熱菸危害更低
加熱菸並非我國獨特發明,而加熱菸的本質屬性、健康風險、甚至是加熱菸使用之行為調查,多年來在其他英、美、日、韓、法等先進國家,都已經有相當非常詳細的科學研究、數據及審查結果。此外,美國FDA也在審查後確認加熱菸為「風險改良的菸品」,並在其新聞稿中明確表示:「科學研究顯示,從傳統紙菸完全轉用加熱菸,可以大幅的減少人體接觸有害化學物質。」
法律的構成在於約束人民,這種對於人民憲法權利的限制,必須建立在嚴謹且一體適用的法理原則之中,不應被隨意破壞。此外,筆者援引國外權威機構審查成果,皆認同加熱菸的健康風險低於傳統紙菸,顯見禁止加熱菸的「必要性」更顯薄弱。除非危害更高、除非會影響他人,憲法才會允許立委立法限制人民,但當所有科學證據都指出加熱菸危害比紙菸低,也不會有二手煙產出影響其他民眾,筆者實在看不到禁止加熱菸的法理依據和科學證據到底在哪?
針對菸害防治,呼籲國民黨立法委員回歸法制討論,讓嚴謹且一體適用的法理原則來作爲立法和政策的依據。
※作者為法律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