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總統蔡英文就職以來,不是秘書長懸缺,由副秘書長長期代理;就是其中一位副秘書長長期懸缺,已是前所未見。(攝影:張哲偉)
自劉建忻轉任考試院秘書長至今,總統府特任副秘書長已懸缺逾一年半。在此之前,自姚人多轉任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至施克和接任為止,總統府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副秘書長亦懸缺九個月有餘。顯示總統府長期處於僅有一位副秘書長行使職權的狀態。
從功能層面來看,一位副秘書長的長期懸缺,仍可維持總統府的運作於不墜,代表總統府根本不需要二位副秘書長。再從組織層面予以檢討,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定位為一級機關,其組織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8條,應準用本法規定。
就機關首長而言,總統府的首長究為總統,還是總統府秘書長?司法院釋字第541號解釋論及總統聲請解釋憲法的程序問題,多位大法官對總統府秘書長的職權及性質有所討論。無論如何,總統作為憲法機關,設總統府,以秘書長為首長,總統府組織法第1條、總統府處務規程第5條定有明文,殆無疑義。
確定秘書長為總統府首長後,可以隨之確定的就是,副秘書長為總統府副首長。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1項,總統府為一級機關,僅能置副首長一人。反觀總統府組織法第9條第2項,總統府卻置副秘書長二人。兩者規定明顯有所齟齬,國安會組織法第7條亦同,併此指明。
有趣的是,誰是總統府幕僚長?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0條第1項,總統府為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沒有幕僚長,已屬違法;置幕僚長,名稱又會與首長混淆;將秘書長解釋為兼具首長與幕僚長雙重定位,恐不符機關組織分置首長與幕僚長之意旨。從而陷入動輒得咎的三難困境。
自總統蔡英文就職以來,不是秘書長懸缺,由副秘書長長期代理;就是其中一位副秘書長長期懸缺,已是前所未見。無論從功能上,還是組織上,皆有值得檢討調整之處。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5條第2項,總統府組織法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由總統府限期修正。倘若繼續予以漠視,實為踐踏法治之舉。
※作者為法學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