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等17名法官、檢察官聯名擬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今天送至司法院,表態挺同婚。(設計畫面)
趕在同性婚姻釋憲案後天召開言詞辯論庭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等17名法官、檢察官聯名擬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今天送至司法院。他們在意見書中明白主張,《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同時也以法官、檢察官的司法實務案例指出,另立專法會讓同性伴侶生活各種權利遭受差別待遇,產生許多爭議與訴訟,「淪為國家公權力認證的二等公民」,甚至害法官承受「欠缺性別意識」的恐龍罵名。
這份意見書由國內共17名司法官聯名提出,包括2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謝靜慧,7名地方法院法官包括田玉芬、時瑋辰、毛松廷、官怡臻、孫健智、陳布衣、張景翔,以及8名地方法院檢察官陳俐吟、鄭子薇、吳忻穎、施家榮、王晴怡、王文咨、葉詠嫻、陳映妏。
值得關注的是,曾在民國96年裁定駁回一名桃園女同志子女收養聲請案的法官,這次也參與這份意見書的聯名。據透露,這名法官認為,現在台灣社會已走到夠成熟的階段,而法律的功能就是要扮演推倒歧視的高牆,所以也決定加入這次共同聯名,力挺同性、異性戀都應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
17名司法官在意見書中指出,如立法創設《同性伴侶法》等其他非屬「婚姻」之制度,美其名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但除非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民法》婚姻制度中的「配偶」完全相同,否則將引發許多爭訟;此外,若權利義務完全相同,又何需另行其他制度?
專法侵害同性伴侶權利
這些司法官並一一列舉另立專法將侵害同性伴侶權利的案例。例如《刑事訴訟法》有22組牽涉「配偶」的條文,《民事訴訟法》有11組、《行政訴訟法》有6組,若逐一將「配偶」修正為「配偶及同性伴侶」,顯然耗時費工、毫無效率且容易掛一漏萬。但這些條文包括能否替伴侶提出獨立告訴或上訴、獨立替伴侶委任辯護人等,卻都是影響訴訟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規定。
此外,當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要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但同性伴侶若無法取得配偶身分,依該條規定,將不屬於任何一款最近親屬,換言之,將無法替末期病人出具同意書。甚至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19點,只有「配偶」身分才可替伴侶領取相驗屍體證明(即死亡證明書)、處理後事,同性伴侶也被排除在外。
參與聯名的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晴怡接受《上報》採訪說,目前檢察官實務上無法發死亡證明給一個「在法律上完全沒有關係」的人,同志伴侶拿不到證明書也就無法請領保險;若修專法,即便賦予伴侶法律地位,但實務如何認定,又必須回到個案上一一解釋,解釋權又掌握在多如牛毛的各級行政機關,恐會引發更多爭議及麻煩。
意見書指出,「保障不周、差別性」的專法立法模式,因為「可預期與婚姻制度中的權利義務未盡相同」,名稱上也可能有「伴侶」與「配偶」的區隔,將造成爭訟不斷;而法院在僅能「依法」做出裁判情形下,將極可能為歧視性的立法模式承受「欠缺性別意識」的恐龍罵名。
意見書以德國為例,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後,16年來衍生超過10起的「憲法訴訟」,包括2009年關於同性伴侶的社會保險、2013年同性戀伴侶收養小孩等案例;甚至有超過300件關於同性伴侶的司法案件。另像奧地利2010年起雖施行《登記伴侶法》,但伴侶卻無法收養子女,結果,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2月19日已認定此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禁止差別待遇的規定(X and Others v. Austria)。
《民法》最初並未禁止同性婚姻
意見書表示,《民法》立法之初,其實沒有明文禁止同性二人結婚,而是藉由執法及行政機關(特別是戶政機關)的詮釋,架構出一個「根本就沒有看到同性戀」的世界,從而掩飾了社會對同性戀的壓迫。
法務部近年主張,「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主要是立法者為了達成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但意見書反駁,若人倫秩序是指「三綱五倫」,早已不合時宜、與現代社會扞格;若是指親屬稱謂問題,民間對親屬的稱謂本來就與法律用語未必一致,因此不算公共利益。而不允許同性婚,與追求婚姻關係內男女平等沒有關連性,甚至同性婚更可能撼動異性戀結構下不對等的夫妻關係,而有促進男女平等的效果。
至於養育子女,2015年的最新研究,學者檢視1977年至2013 年與同性戀父母相關的1萬9000份研究報告,更提出壓倒性的研究共識:同性戀家庭與異性戀家庭養育的子女在心理、行為或是教育上並無顯著差異。
意見書指出,當同性僅能結為「伴侶」,而不能結婚成為「配偶」,就是國家以法律強化的區隔與差異,預設了人與人之間有優劣之別;若沒有實施差別待遇的「極重要公益理由」,除有違憲之虞,也會讓生長在同志家庭中的兒童,強化遭受歧視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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