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24日將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國內3間以「性別」為名的研究所,包括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罕見地以全體教師之名遞交意見書,表態支持同性婚姻。(合成畫面/陳宜倩提供、陳品佑攝)
不讓性別專業在同婚釋憲案上缺席,國內3間以「性別」為名的研究所,包括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在後天同婚釋憲案言詞辯論開庭之前,以全體教師之名遞給司法院大法官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表態力挺同性婚姻。這也是國內罕見有學術單位聯名遞交意見書給司法院。
這份意見書對大法官喊話表示,台灣法律專業社群沒有理由再袖手旁觀,應即刻檢視法律體系的性別盲、同志盲與其異性戀霸權、男女二分的僵化特性,「敬請作出即刻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之解釋」。
負責撰稿的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接受《上報》採訪表示,目前大法官找的鑑定人都是憲法、民法等法律學者,雖然法學專業很重要,但同婚議題不只是法律議題,還牽涉社會、文化、教育及經濟議題,也涉及更深層的社會安排,希望藉由意見書「提醒」大法官,除了法學意見外,也應參考不同專業的意見。
「校園內的師生、教職員有不同的性傾向,但他們都是我們的好同事、好同學,卻被國家的法律區隔開來!」陳宜倩說,師生社群中包括了不同的性別主體、不同的生理性別、不同的性別特質、不同的性傾向、不同的性別認同,但「我們之中一些人目前被排除在國家肯認的婚姻體制」,這讓國內這3間「以挑戰男女二元論」為教學目標的性別所,決定聯名站出來發聲。
意見書也指出,性別所全體教師之所關心此議題,是因為人們對「生物多樣性」意識逐漸覺醒之際,卻對理解人類之「性/別多樣性」頗為吝嗇,除訴諸基本權利保障外,如果欠缺對人情世事的關懷與感受力,很容易走入漠視非主流族群的不歸路。
對於同婚釋憲案,意見書主張,「現行《民法》,並非必然排除同性婚姻」。內文指出,當代的性別理論早已指出傳統對於「男、女」這種二元分類,已背離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真實經驗。因此,《憲法》第7條規定,「無分男女」在法律之前平等,應理解為「無論個人如何展演其所認知的男女」,包括性別表現、性傾向、性別認同等面向等意涵,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此外,意見書認為,我國《民法》採「世俗婚」,而非「宗教婚」,但社會上熱烈討論的反對同性婚姻理由,卻多是立論在文化傳統或者個別的宗教教義,「我們認為並不可採、必須回歸憲政法治保障自由與平等核心精神才是。」
反同婚方常以同性伴侶無法生殖作為反對理由。意見書指出,婚姻雖然可有生殖的面向,但傳宗接代或生殖也非婚姻唯一的目的;如果認為同性伴侶無法自然生育,而認為與異性伴侶不同,那許多無法自然生育或沒有生育的異性夫妻是否結婚權利也應受限?若對不孕異性夫妻與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無法提出有力論證,那就無法當做有效的反對同婚的理由。
專法有違憲嗎?
至於《同性伴侶法》等專法是否違憲?意見書認為,若國家提不出任何具體「公共利益」的原因、且通過比例原則檢驗,那就無法限制同性伴侶進入《民法》的婚姻制度。
意見書並指出,「隔離而平等」都可能無法通過違憲審查,更何況是隔離且「不平等」的立法模式。文中舉例,美國曾有一段時間允許了惡名昭彰的「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種族隔離,但最終被美國最高法院宣告違憲。此外,美國純男性維州軍校被挑戰違憲時,曾主張替女性設另一所「隔離但平等」的平行學校「維吉尼亞女子領導學院」,但提供不同的課程及教育方式,最終也被宣告違憲。
看看德國例子!
意見書另舉德國《同性伴侶法》為例指出,該法上路後,不斷遭遇公民團體爭訟挑戰,最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透過一個個案件,宣告德國的伴侶法中許多條文規範違反《德國基本法》的平等權原則,認為法律對異性婚姻與同性伴侶形成差別待遇,已間接建構了性傾向歧視。
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09年宣告公務員的同性伴侶,無法如異性戀配偶請領遺族撫恤金違憲、2010年宣告「贈與與遺產稅法」無法像異性配偶適用稅率,免稅額額度等規定違憲、2012年宣告同性伴侶公務員未能如異性配偶享有的家庭津貼違憲、2013年宣告無法像異性配偶可收養其配偶已收養的子女、無法像異性配偶合併申報所得稅均違憲。
意見書最後在結語表示,期待我國法律專業社群,能不畏社會重大爭議,提出對多元現實需求真誠回應的憲法論證,「事涉法律傳遞自由與平等不排他之訊息,不應姑息性傾向歧視」。
【同婚釋憲案系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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