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雖貴為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但在組織上,值得檢討調整之處不在少數。(本報資料照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在立法之初,院版名為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適用於五院,並準用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惟在立法過程中,為限縮政府組織再造對象為行政院,乃定名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不料在委員會審查最後一刻,蔡啟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增列規定「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並獲通過(立法院公報第92卷第47期頁447),即為現行條文第38條,使得立法意旨回到原先規範中央政府機關的狀態,可謂峰迴路轉。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並不受行政院指揮監督,是否能如實準用本法,根本值得懷疑。以總統府為例,根據總統府組織法第17條,中央研究院隸屬於總統府。總統府為一級機關,中研院為其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8條,應準用本法規定。
就機關副首長而言,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2項,中研院為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反觀中研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後段,中研院置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卻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皆列政務職務。
有關中研院幕僚長,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0條第1項,僅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中研院為二級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反觀中研院組織法第23條第1項前段,中研院卻置秘書長一人。
更有甚者,為中研院副幕僚長,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0條第2項,僅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中研院為二級機關,不應置副幕僚長。反觀中研院組織法第23條第1項後段,中研院卻置副秘書長一人。
近年中央研究院發生諸多行政管理疏失,雖貴為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但在組織上,值得檢討調整之處不在少數。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5條第2項,中研院組織法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由總統府限期修正。
「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語出《論語.子路》,意思是在上位者若不修身正己,則在下者不服從其命令。從總統到總統府,再從總統府到中研院,上位者與法治的距離,從中研院的組織合法性即不難想見。立法院與監察院對此還能繼續坐視不管?
※作者為法學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