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人一時的開明並不意味著體制會改變。起草基本法,就是中共要把政權的權力最大化,強加在中英聯合聲明的人民權利最大化之上。(美聯社)
從1985年開始,到1989年六四,中共對香港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起草《基本法》,先是組成有少數香港委員的起草委員會,後又在香港成立了有180名委員的諮詢委員會。兩者都由中國任命,也就是說,由中共選擇的人去參與決定香港人九七後的基本大法。諮詢委員其實只是名銜,幾年來一共才舉行過兩次公眾諮詢。
照道理,在中英聯合聲明的附件一,已經寫明了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只要把這個附件轉換成《基本法》在人大通過不就完事了嗎?然而,討論來討論去,起草這樣的一個《基本法》竟然耗了五、六年,比世界上所有起草憲法的時間都長。直到香港市民和輿論都感到厭倦,將Basic Law (基本法)稱為 Basic Bore(基本煩)。而具有苦中作樂幽默感的香港人,則從「煩」中取笑,市面出現了「養狗基本法」「床上基本法」等廣告詞。1989年在黃霑的「香港 X’mas」中有林夕作詞的「我的基本法」:「我想去學基本法/程序常令人困惑;/我想鑽研基本法/腦海裡一片空白;/我想協助基本法,/尋覓渠道頭髮白」。
為什麼要耗費這麼多時間?說穿了就是要把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明確的表述,變成模糊;把人民權利最大化的表述,改為國家權力最大化。比如聯合聲明中說「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裡的權限非常清楚,到了《基本法》,「除外交和國防外」這句話就不見了,變成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這高度到底是多高?人大常委有最後解釋權,而人大常委並非由法律專家組成、而是由政治人物組成的立法機構,即立法權與司法權重疊。此外,《基本法》的行文也有很多不是法律語言,比如許多地方都用了「通常」這詞,「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行政長官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中國公民等等。為什麼要加「通常」呢?因為既是通常,也就可以有例外,即留下例外的餘地。
《基本法》搞這麼多年的另一個目的,就是把聯合聲明中的「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的「選舉」變作中國特色的選舉,「負責」變作中國特色的負責。最讓人驚愕的是,學貫中西的著名作家金庸,作為草委的政制小組召集人,竟在《明報》社評中把英國選首相和美國選總統,說成是等同《基本法》所定的由推選委員會選特首,都是間接選舉。他在電視訪問中,不停地霎眼,顯得言不由衷。我以後見到在媒體前不停霎眼的人,發現他們講的大都不是由衷之言。
話說六十年代某一天,多產專欄作家高雄,和幾個也是受歡迎的報紙專欄作家一起飯聚,席中他說了一個觀察,就是寫某樣東西最好的,在生活中做這樣東西就最失敗。寫武俠小說的人是不會打的,寫愛情小說最好的人在愛情上大都是失敗的,寫股經的人在股票市場都輸得很慘,寫馬經的人賭馬也是輸多贏少,寫色情小說的人大都性無能,寫政論的人絕對不適宜從政。金庸當時也在座,一起哄笑,但卻無自知之明。他憑良知寫的政論很有說服力,自從見過鄧小平和參加草委從政後,就在螢幕前成為霎眼族了。
我年輕時就讀了許多金庸以各種筆名寫的小說、隨筆、政論等,從他的文章中學到不少知識和寫作技巧,他的社評曾是我必讀的文章。從他擔任草委後的表現,我也學到了做人的道理,就是高雄所說的,寫作人論政就好,千萬不要從政。
1986年,中國在胡趙領導下,管治算是比較寬鬆,香港大多數人還是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但基本法起草的教訓,使我認識到一黨專政的本質是不會變的。領導人一時的開明並不意味著體制會改變。起草基本法,就是中共要把政權的權力最大化,強加在中英聯合聲明的人民權利最大化之上。那時我在電視訪問中說:九七後,如果做教師還可以憑自己的認識去教育學生,做記者仍然可以把採訪到的新聞據實報道,做醫生還可以按照自己的專業知識去關顧病人,寫作人可以憑良知去寫作,做生意的只要不違法可以各顯神通,那麼我還是會選擇做中國人;倘若不能夠這樣做,而必須按黨國意旨並違反自己的心意做事的話,那麼我寧可做一個人而不做中國人了。
這是我最早提出身份認同問題的一段話。當時引起不少討論。很多人不同意,認為作為中國人這身份是不可改變的,如果不能夠按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做事的話,也應該像先賢那樣,以中國人的身份去努力改變中國。而民主回歸,民主治港,是改變香港從而改變中國的第一步。
我支持他們爭取民主。不過,我是悲觀的。(失敗者回憶錄114)
※ 作者為香港知名時事評論家、專欄作家。1970年曾創辦雜誌《七十年代》,1984年更名《九十年代》,直至1998年停刊。近年在香港蘋果日報撰寫社論、專欄,時常批評當道,立場反共。李怡近年移居台灣,持續發表他個人的「失敗者回憶錄」系列文章,本報從第91篇開始連載,前90篇則連載於《風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