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立委高志鵬聲請釋憲案裡,憲法法庭的裁定主文犯了「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謬誤。(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底筆者曾以「連最高法院也不免烏龍謬誤」為題,評議最高法院一件違法裁定更正主文及理由之烏龍,當時,對於最高法院都不能豁免烏龍離譜裁判,筆者十分驚訝,但是,有位最高法院資深法官提醒筆者:「明年初憲法訴訟上路,你可以觀察大法官的憲法法庭裁判書,或許你會更驚訝,原來憲法法庭的裁判也可能出現離譜烏龍!因為,他們大都長於法理論述,裁判書主文與理由究竟該怎麼寫,大半是搞不清楚的。」
的確,筆者也認為,普通法院的小法官,幾乎天天在下判決主文、寫判決理由,曲不離口,尚且難免走音,大約一半大法官沒下過裁判主文、寫過判決理由,新手上路,豈有可能不走音?
換句話說,筆者認為,「小法官」裁判時,會出現的裁判主文離譜烏龍,「大法官」在憲法法庭裁判時,不止同樣會出現,甚至,其離譜烏龍程度很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
果然,事隔不到3個月,這位資深法官的預言成真了!憲法法庭的裁定真的出現主文與理由矛盾的違法烏龍!這件烏龍裁定案件,即是3月24日裁定高志鵬貪污案聲請解釋憲法案(111年憲裁字第110號),其主文是「本件不受理」。另一件111年憲裁字第75號,也有類似「主文與理由矛盾」問題,不過,情節較不明顯,姑且不論。
這件110號裁定,除了當事人高志鵬是民進黨重量級立委具高知名度,高志鵬又不服最高法院的論罪定讞判決,一再高分具抨擊審判長邵燕玲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事由,並聲請釋憲,而較受矚目之外,裁定書上網後並未見輿論或法官論壇有何評議或關注。
不過,輿論不識貨,看不出這份裁定書的「眉角」,更看不出究竟出現什麼「烏龍」,並不代表廣大的司法界都是睜眼瞎子。有位裁判品質極佳的司法高層乍見這份裁定書,直接反應就是:「這個裁定主文很奇怪耶!」
憲法法庭的裁定主文很奇怪?究竟是如何的奇怪?這位司法高層並未細說,不過,筆者認為,大法官以憲法法庭審判方式行使職權,不僅為時尚短,而且,似乎並未針對如何製作裁判書,進行講習訓練,會作出離譜的裁判主文,原本就是預料中事,沒什麼好奇怪的。
經筆者檢閱111年憲裁字第110號裁定主文及理由之後,赫然發現:這位司法高層語帶保留所說的「很奇怪耶」,原來是指「主文與理由矛盾」。
觀之高志鵬的聲請釋憲意旨,他爭執有違憲疑義的法規有以下三部分:
爭點一:是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
爭點二:是同法第18條、第379條第2款、第389條第1項、第420條第1項第5款、第441條。
爭點三:是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公布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
據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黃虹霞、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的裁定主文是:「本件不受理。」,也就是說,高志鵬上述三項聲請「均不受理」。
可是,黃虹霞、詹森林、楊惠欽等三位大法官所寫的裁定理由可不是這樣,而是:爭點二、爭點三之違憲聲請,均不合大審法所定要件,應不受理;至於爭點一部分,則另行審理(據悉,是與最高法院的分案「連身條款」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爭議一併審理,不過,這部分並非本文主題,姑且不論)。
簡言之,黃虹霞、詹森林、楊惠欽的判決理由是受理爭點一,不受理爭點二、爭點三,按說,其主文的下法應該是「除爭點一外,其餘不受理」,可是,其裁定主文竟是逕將三項爭點「均不受理」。若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謬誤是屬於「主文與理由矛盾」,是構成判決違法事由的。
確認憲法法庭的裁定主文是犯了「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謬誤,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憲法法庭的裁判主文能否裁定更正?」,依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主文之謬誤(尤其是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類的違法裁判)似乎不能裁定更正,假若不能裁定更正,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又無非常上訴制度,能否以不受理裁定無既判力,大法官可以再裁定受理?這個結究竟該如何解?這些疑義,該由法學者專家來解答,筆者只負責揭發,無能置喙。
最後,筆者要談談黃虹霞、詹森林、楊惠欽這組憲法法庭審查庭的組成。黃虹霞是資深績優律師出身,詹森林是法學者,楊惠欽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長出身。
按說,三位大法官之中,有一位是資深審判實務岀身,對於裁判書的製作熟之又熟,假若審查庭有進行實質評議的話,實在是不應該出現「主文與理由矛盾」這麼離譜,而且明顯的違法謬誤。筆者想像得到唯一可能解釋是,這份裁定書是由大法官助理代筆寫的,而三位大法官粗心大意,未詳加檢閱,也未進行實質評議,即都在裁判書上簽名蓋章了,當然,這只是筆者的一點揣測,實情究竟如何?筆者就莫宰羊了!
最後,筆者要說的是,憲法法庭的裁定,威權至重,輕忽不得,假若,有部分(大約一半吧)大法官疏於裁判書的製作實務,或許,司法院有必要開個研習課程,讓大法官進修進修裁判書製作實務,以免日後再出現類似「突槌」的烏龍裁定。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