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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祁家威律師2主張:婚姻限男女違憲 同婚合法即刻生效

黃驛淵 2017年03月23日 11:25:00
同婚釋憲案聲請人祁家威的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右)接受《上報》專訪表示,將在庭上具體訴求兩大主張:「不管是《民法》或行政函釋,禁止同婚都違憲。」(合成畫面/取自司法院大法官、台灣伴侶盟、酷摩沙獎)

同婚釋憲案聲請人祁家威的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右)接受《上報》專訪表示,將在庭上具體訴求兩大主張:「不管是《民法》或行政函釋,禁止同婚都違憲。」(合成畫面/取自司法院大法官、台灣伴侶盟、酷摩沙獎)

各界矚目的台灣首件同婚釋憲案,明天(24日)將首度召開言詞辯論庭。開庭前,釋憲案聲請人祁家威的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接受《上報》專訪表示,將在庭上具體訴求兩大主張:

 

第一,若大法官認定現行《民法》「未明文反對同婚」,而做出合憲解釋,那就應該宣告法務部「婚姻限一男一女」的函釋違憲。

 

第二,若認定現行《民法》限制了同婚,那就應依《憲法》中的平等權及結婚自由權,直接宣告《民法》禁止同婚違憲。

 

避免釋憲後,因立法機關拖延而導致同志權益受損,許秀雯說,他們主張應在宣告違憲那一刻起,就讓同性伴侶可依釋憲文,直接比照異性戀登記結婚

 

2大主張只有一個重點訴求:

不管是《民法》或行政函釋,禁止同婚都違憲。

 

根據過往經驗,違憲的宣告方式不盡一致,許秀雯說,有可能宣告直接生效、違憲的法令經一段時間後失效、或立法機關需在多久時間內完成立法等,須看大法官的裁量;但不論是宣告函釋或民法違憲,都期待大法官能以人權角度、並以最有利同志伴侶的方式「明確給出判決」,這也能避免正反雙方再度動員上街,造成社會動盪。

 

在書狀結論中他們也對大法官喊話,許秀雯表示,台灣已站在多元性別跟轉型正義的十字路口,同志已經等了30年了,希望大法官能用釋憲作為起點,讓同性伴侶等多元性別者,「能在法律之前真正人人平等!

 

關於言詞辯論,代表祁家威的律師團將提出兩大主張,訴求不管是《民法》或行政函釋,禁止同婚的規定都屬違憲

 

 

許秀雯表示,我國《民法》制定於1930年代,但並沒有像其他國家在條文明定婚姻是「一男一女」,反之,「無效婚姻」的要件都採負面表列,例如禁近親結婚、禁重婚以及設年齡下限等,這可能是因立法者當初沒有想到同性也有結婚需求及可能性,因此沒有寫入法律。

 

那同性到底可以結婚嗎?許秀雯認為,關鍵在於法務部1994年頒布的一紙函釋:(83)法律決字第 17359 號函。儘管此函承認,「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但最後仍做出「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的解釋。

 

不孕與沒生小孩並非結婚或離婚主因:

把人當做生育工具,否定憲法保障的人格自主。

 

許秀雯說,因《民法》無明文禁止同婚,法務部這紙函釋成了關鍵,而戶政機關之後也追隨這份解釋,認定婚姻只限「一男一女」;但回到最源頭的法律及憲法來看,卻是因為原本的條文寫得不清楚或根本沒規定,因此,將在言詞辯論時主張,這份函釋已違憲。

 

不過,若大法官認定,現行《民法》的條文就足可解釋禁止同婚,許秀雯說,那將以《憲法》第7、22條所言的平等權及結婚自由的規定,訴求大法官宣告現行《民法》違憲。

 

許秀雯說,《民法》禁止同婚「欠缺任何正當理由」。即便拿異性戀婚姻可增進、鼓勵生育,勉強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但不孕或不想生育目前卻都不是結婚或離婚要件,而都可依法結婚,因此根本沒理由以此排除同性婚姻。

 

 

她也說,況且,禁止同婚也不會提升生育率;若國家想提高生育率,關鍵在於健全的托育等制度改善。而台灣生育率在全世界排行倒數,許多已允許同婚的國家,生育率卻都高過台灣,更證明允許同婚與否,跟生育率高低沒有關連性。

 

此外,許秀雯說,若拿同性兩人無法生育當反同婚的理由,也不符憲法對於人格權及尊嚴的保障;拿生殖、生育當藉口,見諸歷史更一直是歧視的根源,例如古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古代女子因不能生育會遭歧視、排擠,但國家不該以生育與否來界定一個人的價值,這種把人當做生育工具的邏輯,已否定了憲法保障的人格自主。

 

搞清楚,傳統是「一夫一妻多妾」:

憲法是活的,應與時並進。荷蘭、比利時走「雙軌制」,哥倫比亞宣告不准同婚違憲,南非認定「分離但平等」可能造成同志邊緣化。

 

至於其他反對理由,許秀雯認為,舉凡倫理道德、社會秩序等說法「都非常空泛」,若要談「守護傳統」,過去的傳統也是「一夫一妻多妾」,而不是「一夫一妻」,因此這並非反同婚的正當化理由,而且「憲法是活的」,民法修正必須與時俱轉,憲法對於人權的解釋也必須與國際兩人權公約的精神接軌,而不能只囿於文字。

 

有人認為過去大法官釋憲早已認定「婚姻是一夫一妻」,許秀雯反駁,過去釋憲案的脈絡跟釋憲標的都是包括重婚、夫妻合併課稅等問題,這些是在「異性戀婚姻」架構下的案例解釋,與同性婚姻無關,效力當然不及婚姻平權議題,「否則為何有今天的同婚釋憲案?」

 

釋憲案也將討論另立「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合憲。許秀雯說,若是不分同、異性的《伴侶法》,這是符合憲法的,但前提必須像荷蘭、比利時一樣是「雙軌制」,也就是說,讓不分同、異性伴侶,都有權可以選擇結婚或締結伴侶。

 

 

許秀雯說,若只訂定《同性伴侶法》,卻一樣不允許同志結婚,即便該專法的內容條文跟民法一模一樣,也同樣違憲,因為婚姻在我國社會中除了具體權利之外,還包括文化及象徵意義,這是「表意自由」及「社會承認」的問題,當同志伴侶無法用「配偶」來表達跟另一半的關係,等於表意自由被限制,恐難逃違憲指責,而背後也凸顯了對同志的厭惡、把同志當他者的心態,南非憲法法院就曾指出,「分離但平等」的制度,很可能造成同志次等化或邊緣化。

 

對於釋憲案的結果,許秀雯以哥倫比亞為例指出,哥倫比亞憲法法院曾在2011年判決,要求國會應在2年內立法保障同性伴侶結合,卻沒明白說採用哪種立法形式,導致國會民法派跟專法派多年拉鋸,最後仍在2016年由憲法法院宣告不准同性結婚屬於違憲

 

她表示,釋憲結果預期會在4月底、5月初出爐,目前律師團都採「審慎樂觀」態度。但台灣現狀已經不接受同性伴侶沒有保障了,因此爭議點在於如何保障才符合憲法;因此,期待大法官可以「做出明確的決斷跟論理」,否則若只空泛的談保障,恐會引發更多爭端。

 

爭議點在如何保障才不違憲:

「多元成家三部曲」運動,讓婚姻平權變成政治議程。

 

自2009年起、就與伴侶盟夥伴開始起草包括婚姻平權法案(即《民法》修正草案)、伴侶制(不分同異性)、家屬制等「多元成家三部曲」的許秀雯也說,這幾年來最大心得是逐漸打破社會沉默,讓婚姻平權變成政治議程,但「公民必須要有主體性、行動力」,若人民不發聲的話,政黨及政治人物對於議題的時間感及迫切性,都無法與被壓迫的人民感同身受。

 

「優勢群體可能無法體會同志為何那麼急切,但這幾年處理過太多同性伴侶的個案,有些人已經等不及、過世了,有一些人還在受苦;而法律不只談權利,更是同志公民理應享有的平等的人權跟尊嚴,這些都是一個人在社會賴以生存、非常基本的事情。期盼大法官帶頭去除法律中的恐同因子,否則連法律都帶頭歧視了,又奢言要大家尊重同志?」許秀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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