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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鑑定意見搶先看】3人挺專法 「同志正常,但不通常」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23日 22:19:00
同婚釋憲案,司法院23日公布6位鑑定人的各自的鑑定意見,當中可看出個鑑定人「挺反同」的立場;對於「婚姻的看法」6人看法不一。(攝影:陳品佑)

同婚釋憲案,司法院23日公布6位鑑定人的各自的鑑定意見,當中可看出個鑑定人「挺反同」的立場;對於「婚姻的看法」6人看法不一。(攝影:陳品佑)

同婚釋憲案,大法官明天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各界矚目,司法院23日公布6位鑑定人的各自的鑑定意見,當中可看出各鑑定人「挺反同」的立場;對於「婚姻的看法」6人看法不一。


值得注意的是,共有3位鑑定人明確挺立專法,身為鑑定人之一的中興大學教授李惠宗認為,同性戀「正常但不通常」,他說,現行民法在解釋論上,的確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存在,同時他也表明支持「同性伴侶法」。

 

另外,也有支持同性婚姻的鑑定意見,「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固然為所有人平等享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文貞說,所有其他替代性的伴侶制度,均是由立法者所創設,而這些替代性的伴侶制度,回過頭來還是必須受到憲法上保障平等婚姻自由與婚姻權的檢驗。

 

●陳愛娥:婚姻制度應由國會負責》認定不違憲,挺專法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愛娥認為,婚姻實屬人類社會形成的制度,並非自始即屬國家法律規範的結果,且其並非僅對個人,亦對社會與國家具有一定的意義,因此應確保婚姻制度內涵在當代多元價值體系下持續演進的空間,在民主憲政國家,此等制度演進之任務應由國會負責,似不宜率爾由違憲審查機關,憑藉違憲審查權限終局性地變更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

 

他認為,民法立法者將「婚姻」界定為「異性婚姻」,因此相同性別的二人無從依民法前揭規定締結婚姻,並未牴觸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亦未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婚姻自由與憲法第 7 條平等保障之意旨。

 

●李惠宗:同性戀「正常但不通常」》認定不違憲,挺專法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表示,現行民法在解釋論上,的確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存在。而同性戀係屬「正常但不通常」的狀態,屬憲法第 22 條人格發展權的範疇,應受憲法的保障。

 

他指出,法律是針對「通常現象」加以規範者,針對特別的形態,即需要特別法的規範。有關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係基於傳統以來認知的「立法事實」,且婚姻作為延續家庭的制度功能,是社會重要的機能,也與兒童的成長及教育及利益保護有關。

 

他認為,傳統的婚姻拒絕同性婚姻的成立,不會違反憲法第 22 條人格發展權保障的意旨。法律制度對於異性結合,稱為「婚姻」;對於同性結合,則稱為「伴侶」,制度略有所異,互相尊重其存在,包容其發展,而不單一化地稱為「婚姻」,正屬多元文化的呈現。法制上未許可同性婚姻,也不至於使同性戀者喪失人權主體的地位。

 

他提到,目前法制上對於居於與異性配偶相類關係的同性伴侶的各項權利,他認為,的確有對基本權利「保護不足」的違憲疑慮。至於選擇何種方式保護保護同性戀者的人格發展權,在立法裁量上選擇「同性伴侶法」的保護,屬合憲的措施,不會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他也認為,法律所建構的制度,必須考慮穩定性及恆久性。而制度的穩定性及恆久性,有賴於社會共同的認同及價值。

 

他也引用幾段話來表明立場。「常則恆,變則暫。」他認為,立法是國民意志的展現,立法應針對較為通常恆久的事物加以規定。異性婚姻屬較為通常的情事。他強調,同性戀者,相較之下,係屬少數但還是正常的狀態,故應以特別法的方式,加以規範,如此才符合:「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法理。「『通常』沒有什麼錯,『正常』了,不必強求同。」

 

●鄧學仁:同婚不用合法化,只要法制化》挺專法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指出,民法親屬編雖未明文禁止同性婚姻,但不容諱言者,當初婚姻制度之設計應係植基於異性婚姻之上,所以親屬編均以「男女」、「夫妻」以及「父母」稱之。他也說,基於同性婚姻符合二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婚姻本質目的,以及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精神,同性婚姻並無合法化的問題,同性婚姻只有法制化的問題,因為同性婚姻本來就無違法問題,何來合法化爭議。

 

他也提到,同性婚姻所涉及者除婚姻當事人外,其可能衍生的親子關係問題無法迴避。他認為,若同性婚姻置於民法會有諸多問題產生,且難解決。最後,他強調,同性婚姻制定專法可放寬婚姻限制與保障親子關係。

 

意見書內共有4人表明挺「立專法」。(攝影:陳品佑)

 

●張文貞:釋憲者應該勇敢保障少數人的人權​》認定違憲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文貞一開頭就強調,婚姻自由/婚姻權與家庭權並不相同、司法應保障少數人的人權並促成民主社會對話也就是說,為了保障憲法上的婚姻權/婚姻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早在釋字第 552 號解釋,就明白承認了一夫一妻婚姻關係/制度並非完全不能受到限制,也不是沒有例外。


他認為,憲法既未明文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權,亦未明文保障家庭權。他舉例,過去的釋憲實務,司法院大法官往往將婚姻與家庭並列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並未真正論述婚姻自由/婚姻權或家庭權的內涵與保障範圍。他認為,婚姻自由/婚姻權與家庭權的概念、內涵及保障範圍,均不相同;家庭並非均以婚姻為基礎、或從婚姻衍生而來。


至於大法官最重要的任務,他認為,除了維護憲法作為最高規範的本旨,就是確保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能夠予以落實。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固然為所有人平等享有,但往往是處於社會結構弱勢的少數,最能深刻體會到基本權利平等享有的真正意義。


他說,性傾向是根本而重要的人格特質,一個人的性傾向如果長期不受他人認同,會對個人的人格發展有很大的傷害。他指出,同性性傾向者,是這個社會的少數,長期處於結構性的弱勢,其平等享有婚姻自由/婚姻權的權利,不應該因為多數人的風俗文化、宗教立場、甚或歧視偏見,而受到剝奪或限制。

 

最後他認為,這次同性婚姻的憲法解釋,又將再一次地考驗我國釋憲者的智慧與勇氣。


●劉宏恩:性別是什麼 生理性別?性傾向?社會性別​?》認定違憲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他指出憲法中,所稱之「男女」、「性別」、「兩性」平等,究竟僅係指「生理性別」(sex)亦或包含「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或「社會性別」(gender)?他認為這將為本案審理可能面對的議題之一。

 

他認為,本案牽涉對於歷史上長期處於弱勢與被歧視地位群體,系爭法律使其無法如同主流異性戀民眾般選擇與自己同樣性傾向結婚對象,顯已構成差別待遇。他說,在開放同性婚姻並無證據顯示將傷害社會公益的情形下,並無合憲重要目的存在,因此也不需再討論其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達成間有無實質關聯。

 

他建議,立法創設「民事伴侶法」效力及權利義務幾乎與婚姻相同,但僅限於同性伴侶始可選用制度基於對上述兩類型的「民事伴侶法」分析,最後他認為,無論是採取上述哪一種類型的民事伴侶法或同性伴侶法,就本案聲請人婚姻自由及平等權而言,將仍然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22 條、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意旨。

 

鄧學仁認為, 若同性婚姻置於民法會有諸多問題產生,且難解決。(攝影:李昆翰)

 

●陳惠馨:婚姻制度需隨社會變動而改變》挺同婚,修民法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陳惠馨說,台灣民法親屬編並未明文規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


他指出,民法第 972 條雖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但是,從法律文義解釋並無法直接得出民法親屬編要求婚姻必須一男一女結合。他認為,婚姻制度內容必須回應社會變動

 

他說,過去多年來,台灣民法親屬編至少進行了 16 次修法,每一次修法都讓台灣社會的婚姻內涵跟傳統社會中以男尊女卑為核心婚姻制度有所不同。鑑定人期待透過這次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台灣戶政機關不再刁難社會中男男或女女之同性婚姻者結婚登記申請。

 

他認為,為了真正落實對於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平等婚姻權利保障,立法者有必要盡快完成以民法或者在特殊情形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婚姻者憲法婚姻權利。台灣目前有許多地方政府開放讓同性男、男或女、女到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他呼籲,這些在地方政府完成結婚登記同性婚姻者需要立法者盡快立法,明確保障他們在婚姻上權利。(蔡易軒/綜合報導)

 

 陳惠馨說,為了真正落實對於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平等婚姻權利保障,立法者有必要盡快完成以民法,保障同性別婚姻者憲法婚姻權利。(攝影:陳品佑)

 

 

【鑑定意見書】

陳愛娥
張文貞
陳惠馨
劉宏恩
李惠宗
鄧學仁

 

【同婚釋憲系列報導】

聲請「釋憲文件」全公開

●法務部攻防曝光/堅持民法結婚要一男一女 不違憲

●獨/祁家威律師2主張:婚姻限男女違憲 同婚合法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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