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因手機大量傳輸被降速,憤而向台灣之星提告。(取自台灣之星臉書)
台中一名楊姓男子,在台灣之星申辦4G吃到飽門號後,卻發現網路被降速到原本的10分之1,向台灣之星反應未果,一氣之下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消保官申訴。但在調解過程中,發現楊男的兩支門號數據使用量分別到達1851GB、1742GB,是一般用戶的60倍。經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楊男敗訴,台灣之星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當初受到台灣之星「上網吃到飽」、「不限速、不限流」的廣告吸引,在2020年11月向台灣之星申辦兩支4G網路吃到飽門號,月租費分別為388元和599元,但隔年2月他發現手機網路速度明顯變慢,剩下不到原本10分之1,因此向台灣之星詢問,當時業者回覆,因楊男的網路下載量過大,遭判定為「非合理使用」,才會將網路降速。
楊男認為網路降速與原本的廣告標語不符,且雙方當初簽訂合約時,台灣之星並沒有說明上網速度及用量限制,事後卻單方面限制速度,他先後向NCC,以及台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申訴協調會提起申訴,雙方兩度調解。
台灣之星則強調,由於楊男是非合理使用網路,如要繼續使用上網服務速度仍會有限制,或是可以繳交違約金、攜碼至其他電信業者。楊男一怒之下向台灣之星提告,要求賠償他從2021年2月5日至12月4日,共10個月的月租費之2之1,共4935元。
法院審理時,台灣之星提供楊男使用數據,發現他在2021年1月間,2支手機的上網量分別達到1851GB、1742GB,根據NCC公告,台灣之星該月份的平均網路使用量為29GB,而其他電信業者平均用量也在12GB至28GB之間,台灣之星認為楊男的使用量高出一般用戶60倍,有大量傳輸情事,已經達到不合理使用程度。
法官審理後,認為門號申辦合約內容的確有載明「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期間,此門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信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必要時得逕行終止服務契約。」並列舉包括長時間上網、作為伺服器設備、長時間使用影音串流服務、不合理熱點分享等行為。
法院因此判決,楊先生無法主張電信業者無條件提供不限速網路,台灣之星此舉是為了確保資源合理分配,保障每位使用者均可分配到合理的網路寬頻,並沒有違反合約,因此駁回楊先生求償,台灣之星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