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同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在交互詢答後由鑑定人提供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其間鑑定人劉宏恩質疑,在憲法價值判斷之下,如果只是破壞「某些人民的道德感情」,那應該要以它侵害某些人的自由平等嗎?(翻攝自YouTube)
憲法法庭將於24日上午9時展開言詞辯論,在本次辯論聲請人祁家威與關係機關交互詢答後,由副教授陳愛娥、教授張文貞、教授陳惠馨、副教授劉宏恩、教授李惠宗及教授鄧學仁擔任鑑定人,提供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而就鑑定人意見部分,由法務部長邱太三進行提問。
邱太三首先詢問陳愛娥「同性婚姻允許與否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涉及文化、習俗、宗教、政治技術等多方面問題,因此有關婚姻制度內容立法者是否有優先決定權?大法官的解釋是否限制立法者的權力?」
此外,邱太三詢問劉宏恩,憲法價值的秩序往往有相衝突的地方(例如同婚爭議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因此如何透過大法官解釋擴張到同性婚姻,使文化習俗、宗教、政治及社會道德倫理與現實社會秩序影響相互平衡?
就此陳愛娥回應,若婚姻制度核心的部分(指一男一女),被理解成婚姻制度的核心,這部分就要受到憲法保障,那在這樣的範圍之內,「其實談不上所謂的立法形成空間」,但如果指的是關於「立法機關」跟「違憲審查機關」之間的關係,立法形成自由應該是說核心部分以外,「那自然有關於相關的事物安排空間。」
她接著說明,現在婚姻核心的主要爭點是「要不要把傳統理解的異性婚姻還持續當作是婚姻制度的核心」,並指出目前德國的支配性見解還是認為「異性結合」是核心要素;但她強調,若是我的個人意見,會認為「應該留存社會互動的空間」,不是遽然認為某個見解是對或錯,並以此為標準認定合憲或違憲。
劉宏恩回應部分,他強調,「社會秩序的定義,不是傳統習俗或是千年的習慣當成內涵,同樣大法官歷年來的制度性保障,也不該是千年傳統為限。」他表示,事實上傳統習俗是經常修改的,例如「妻之住所從夫、妻子從夫姓」及「親權以父權優先」 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那麼若是傳統習俗在自由平等上,可能對人造成傷害時,我們就要問必要性何在?」
因此劉宏恩強調,今天真正要問的問題應該是,在憲法價值判斷之下,如果只是破壞「某些人民的道德感情」,那我們應該要以它侵害某些人的自由平等嗎?(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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