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同婚辯論以鑑定人身分陳述意見的張文貞表示,在我國憲法的保障下,事實上並未排除一夫一妻以外的婚姻形式。指出在台灣憲法解釋上,不是以一夫一妻的關係或是婚姻制度,去做婚姻內涵的狹隘定義。(翻攝自司法院)
憲法法庭將於24日上午9時展開言詞辯論,在本次辯論聲請人祁家威與關係機關交互詢答後,程序上進入「鑑定人意見陳述」階段,而在由法務部長邱太三先行提問後,輪到聲請人方向鑑定人提問。聲請人方一共向4位鑑定人提問,分別是李惠宗教授、陳惠馨教授、張文貞教授及劉宏恩教授。
鑑定人陳惠馨:台灣有這麼多同志伴侶 法律不應回應需求嗎?
在李惠宗陳述意見完畢後,聲請方請問陳惠馨教授,「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不是數千年傳統?民法規定的婚姻制度,是傳統,還是改變傳統?」
就此,陳惠馨教授回應,強調過去台灣20多年來不斷修法,不斷透過大法官解釋改變了傳統中對於婚姻的想像。而包括法務部、台北市政府都說,法律沒有明文說婚姻制度必須一夫一妻。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夫一妻制,立法者也沒有明白地強調同性婚姻是違法的,「那麼台北市政府不讓同性婚姻者去作婚姻登記,我認為這才是違憲的。」
她表示,法律條文中,關於婚姻的效力部分「不斷用夫跟妻的字眼」,因此憲法要保障同志全必須透過修改民法或在特殊狀況下訂定專法,婚姻上完整權利才能夠完整受到保障。因此她向邱太三回覆,婚姻制度先於事實,「台灣有這麼多同志伴侶已經存在的事實,國家法律不回應這樣的需要嗎?」
鑑定人張文貞:我國憲法從未排除同婚的合憲性
接下來,聲起人請問張文貞教授,「法務部認為禁止同性結婚是立法形成的自由,立法形成自由是不是毫無界線,或是要受到節制?」
張文貞表示,關於立法形成自由是不是有界限,這個界限用來保障人民基本權跟憲法基本原則,這都是以前有明白加以說明的。她指出,過去大法官在好幾號解釋當中,都有區分「婚姻權」跟「婚姻自由」還有「一夫一妻」的制度是不相同。
她舉例,釋字552號解釋有明白說明要以「憲法保障人民結婚」意旨,去限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她解釋,552 解釋中有提及「重婚」及「後婚撤銷」的問題,而大法官明白提到,我國有一夫一妻制度,可是要保障憲法婚姻自由權,所以有明白指出「後婚者要保障婚姻自由權」。
因此她表示,在我國憲法的保障下,事實上並未排除一夫一妻以外的婚姻形式。指出在台灣憲法解釋上,不是以一夫一妻的關係或是婚姻制度,去做婚姻內涵的狹隘定義。大法官從過去到現在都小心翼翼明白區分這兩者,從來沒有清楚定義婚姻自由跟婚姻權的內涵。
她強調,現在如果要「排斥同性作為婚姻內涵」,進一步解釋就是大法官的義務。她認為,憲法的「婚姻自由」跟「婚姻權」,要以平等自由為主體,穩定親密性為定義,才是我們的意旨。她指出,「同性伴侶制」的制度,大法官還是要從憲法上來審查這個是不是合憲。表示她自己的鑑定書有寫:「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認為這樣是合憲的」。
鑑定人劉宏恩:專法就是一個「隔離而貌似平等」的對待
聲請方最後詢問劉宏恩教授,「現在婚姻制度的目的,在保障基本人格自由,不是用制度來限制人民自由?」
劉宏恩表示,釋字554號理由書提到,對於婚姻以人格自由為基礎、以生活共同體這樣緊密結合關係,視為婚姻內涵、也是婚姻主要的核心內容。
但他表示,釋字 554 號中一夫一妻四個字作為開頭,若把這個一夫一妻主詞改為同性傾向的人民人,一樣是可以成為互相扶持生活共同體的緊密需求,這樣一個同性性傾向之間的結合也是可以達成,婚姻核心內容的目的。
因此,他強調大法官過往的解釋都是「因應在一夫一妻的案例之下,雙方的不管是關係人或是聲請人,都是屬於異性戀伴侶情況下做的脈絡解釋」,我們無法在他的脈絡下解釋、定論異性性傾向跟同性性傾向,不能同樣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或雙方人格實現發展的需求上而區別對待,反而要問今天同性性傾向的民眾有長期這樣發展,我們看到他跟性別平等、男女平等是同樣的。」
劉宏恩表示,究竟是什麼樣的公共利益考量,不能把單純部份人民的道德感情上無法接受,認為是公共利益目的,而針對同性傾向的民眾,即使權利義務相同,名稱上、制度上就是不願意接納他成為婚姻制度的一部份,公益考量到底是什麼?
他強調,若除了道德情感之外,說不出其他公益考量,就是一個隔離而貌似平等,但實質上目的是隔離的對待。如果談公益考量是什麼,我們也希望聽到這方面的舉證,「但就我查到的資料,國外及國內關係機關都沒有這方面舉證。」(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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