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言詞辯論庭上午登場,最後階段由聲請人及關係機關進行陳述,各自從不同層面展開角力。(翻攝自YouTube)
同婚言詞辯論庭最後階段由聲請人及關係機關進行陳述,各自從不同層面展開角力。祈家威代理人許秀雯律師認為,專法無疑是指鹿為馬,呼籲法院要還給人作為主體的選擇權;
另外,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廖元豪從誤解談起,串聯至對大法官的殷切期盼;祈家威則以「摩托車」「腳踏車」比喻專法跟民法的差異;法務部長邱太三認為同婚議題仍需靠不斷溝通,才能達到最後階段。
廖元豪強調,現在同婚議題在台灣變成如此敏感,大多都是因為「誤解」,誤以為同性婚姻會對異性戀婚姻、宗教自由造成傷害,但其實想要進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認同忠貞義務的人。
他認為真正的事實需要靠大法官釐清,這不僅是保障同志權益,也是讓所有擔憂的家長、愛這個社會的人能夠放下擔憂,他也回應,子女教育仍是父母的責任,他對大法官殷切期深,希望能在這紛亂的社會氛圍中,做好真正的民主制度。
祈家威以「摩托車、腳踏車」的比喻回應專法問題,他認為現在婚姻「對異性戀是騎摩托車,兩個人可以騎很遠」,但設立專法是給「同志騎協力腳踏車,短程還好,長程會很累,這是不公平的對待。」也談到目前國際上有11個國家是採用伴侶法、25個是婚姻法,其中有很多是從伴侶法進步到婚姻法,但沒有從婚姻法退步成伴侶法的,他認為如果真的利用立法形成空間額外創立一套法律,根本是對同志的羞辱,也不符合民主法制的精神。
祈家威的代理人許秀雯律師承接先前辯駁的論述,拋出婚姻究竟「權利」實現還是「制度」的疑問,她問道:「婚姻重點在於個人的人格自由,還是這個制度的功能、意義?」如果是制度的話,那婚姻對每個人意義都不相同;如果是功能的話,每個婚姻的功能也不一樣,重點在於《憲法》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是要保障在關係中親密、信賴、互助、相互扶持、同甘共苦的元素。這些超越形式的元素彰顯「人性尊嚴」,以及人作為主體,能夠決定生命重大時刻的選擇權。
她認為法院若先否定同性伴侶結婚的自由,再搪塞給他同性伴侶法,這根本就是「指鹿為馬」的結果,她希望能回復同志在婚姻上被剝奪的選擇權,而不是由立法者決定同志要不要伴侶制度,強調同志到憲法法庭不是乞憐,而是要求憲法的基本權利。
另外,許秀雯也提到,在國外其實也有很多伴侶制和婚姻制雙軌並行的國家,如果雙軌制是開放給所有公民的情況下,而她很樂見其成。
接著輪到法務部長邱太三陳述,他重申兩點論述,第一、究竟是民法禁止同性婚姻違憲,還是因為沒有規定同性婚姻,也就是「立法不足違憲」才違憲;第二、民法對婚姻的保障是社會演進而產生的,他認為在這個議題上要考慮國情、國民、文化接受度,透過不斷溝通才能到達最後的階段。
邱太三解釋,這次的釋憲起源於戶政機關不願受理同性的登記,但由於同性婚姻會對本人及第三人增加權利或義務上的負擔,因此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增加人民權利義務要以法律制訂。現行的民法沒有規定,若戶政機關或法務部准許登記,他質疑,難道這樣合憲嗎?
邱太三認為若是同性婚姻想要一步到位,就要看這樣的社會「有無辦法承載這樣急遽的變化」,他表示,2006年立委蕭美琴就提出過這樣的法制,法務部也在前幾年訂定對同性婚姻的機制,雖然立法進度緩緩慢,但並無怠惰之虞。他相信大多數人都能接納同志婚姻時,同志婚姻自然就水到渠成。
邱太三代表法務部的立場,重申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是也應該尊重契約自由,比如神職人員是否可拒絕替同婚證婚?他進一步說,不認為民法本身沒有規定到同性婚姻,也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基本上應該沒有違憲的問題。(吳美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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