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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修法前夕釋憲 大法官質疑程序不妥

盧禮賓 2017年03月24日 19:01:00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正在立法院審議修法,此節骨眼又聲請大法官釋憲,其適切性,引發法庭上挺建雙方針鋒激烈攻防。(攝影:李昆翰)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正在立法院審議修法,此節骨眼又聲請大法官釋憲,其適切性,引發法庭上挺建雙方針鋒激烈攻防。(攝影:李昆翰)

婚姻平權法案正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初審;此刻,適不適合由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組成的釋憲機關介入審查,取代有直接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的立法價值判斷?大法官湯德宗在同婚釋憲言詞辯論庭主動提出討論。聲請人台北市政府認為,對「發展中的趨勢」,如果大法官確定「回不去了」,可以先畫底限,避免拖下去造成更多難以挽回的傷害。 


大法官湯德宗提出程序問題時表示,現在世界上採用違憲審查制度國家非常普遍,社會上重大爭議性政治問題或公共政策議題,最後經過一段時間會法律化,變成法律問題,進入憲法法院或釋憲機關解釋,但是違憲審查制度與民主有衝突,亦即由大法官組成的釋憲機關沒有民意基礎,但透過憲法解釋可以宣告多數民意代表通過的法律違憲失效,這是所謂違憲審查的反多數決的困境,或「民主的困境」。

 

圖為大法官湯德宗。(翻攝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You  Tube) 

 

【挺反同針鋒相對】同性婚姻修法提大法官釋憲,適切爭議: 

1。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院一讀通過很多版本,法務部也要提出對案,此時適不適合大法官介入審查?

2。大法官介入並作成實質決,一槌定音,程序時間點是否洽當?

 

他說,同婚釋憲案特殊在於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正在立法院審議,已一讀通過很多版本,法務部也要提出對案,此時適不適合大法官介入審查?變成很有趣的問題。如果現在介入,等於剛要開始的民主思辯因而停下。

 


立法院作為民意機關,不只有權利更有義務,對社會爭議問題先作成決定,在決定前,無法判斷代議制度是不是失靈,要由違憲審查制度補強?此時如果由大法官介入並作成實質決,一槌定音,程序時間點是否洽當?畢竟民主是人民當家作主,不等於由法官統治,德文有所謂追求法治國,不會等於一個「法官國」。他就此問題詢問陳愛娥副教授、張文貞教授、以及台北市政府和法務部。

 

陳愛娥認為,目前針對是不是應該把婚姻傳統要素的異性婚姻概念排除於外,是不是形成社會共識,是有疑問的。(翻攝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You  Tube) 


陳愛娥答覆表示她對立法權和違憲審查權之間關係,在鑑定意見中提到最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各州要允許同性婚姻權利,是以5比4的一票差多數決做出決定,大法官也提到涉及傳統制度的理解,司法機關必須要自制謹慎,她相當認同。


陳愛娥說,國家處理涉及倫理的問題,一方面要尊重傳統想法,另方面要適應時代和意識型態的轉變。婚姻傳統制度不是不能變遷,但要容許大家達到普遍共識,但目前針對是不是應該把婚姻的傳統要素的異性婚姻概念排除於外,是不是形成社會共識,是有疑問的。這就是為什麼她懷疑大法官在此階段介入,至少就這一點的實質審查是有疑慮。

 

張文貞教授強調,不管社會有無共識,任何受憲法保障權利,都有權透過司法程序獲確認,任何人婚姻自由和權利保障就是憲法上的權利。(翻攝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You  Tube) 


張文貞教授表示,全世界所有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在面臨傳統婚姻歧視同性性傾向者平等的結婚權和結婚自由時,都會面臨民主和憲法保障的權利的衝突或兩難。


她說,任何憲法法院判斷法律法制度是否違憲時,確實須要考慮背後民主的審議和價值,不過當代憲法制度或自由憲政主義,非常清楚確認,任何人受憲法保障自由權利,並不須要等待多數人有共識之後才能主張,所以不管社會有無共識,任何受憲法保障的權利,都有權透過司法程序獲得確認,任何人的婚姻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就是憲法上的權利。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左)認為,同婚意圖雖立法院正在討論,即使大法官作解釋,同婚應受保障,將來立法者在大法官框架內,無論在技術面或倫理面仍有待處理問題,並不會造成司法與民意衝突。(翻攝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You  Tube)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表示,大法官是不是可以就重大爭議社會價值作裁斷?廖元豪認為有幾種情況可以,一是如果大法官可以認定,如同台北市政府主張,本案的底限就是社會容忍的底限,雖然社會有不同意見,大法官還是可以畫出最核心底限,其餘外圍就由社會摸索。


他說,有一種理論「發展中的趨勢」,就是如果可看到今天同婚伴侶保障已經是確定的趨勢,大法官有把握「回不去了」,可以先界定,不須再等好多年,到時傷害已經發生。


廖元豪說,雖然立法院正在討論,即使大法官作了解釋,作出底限宣告,同性婚姻應受保障,將來立法者在大法官框架內,在技術面或倫理面還有很多可以處理的問題,並不會造成司法與民意的衝突。

 

法務部長邱太三提醒,法院若要介入對抗民主政治,須「證明」在程序上,比民主程序有更高的正當性,或更健全民主程序,或修復民主程序重大瑕疵。(攝影:陳品佑)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的爭議,很多學術討論認為以下幾種案件會發生,即憲法規範不明確的案子如:安樂死、同婚等,現有知識極限案件如複製人,再者是價值立場高度分歧的案件,在違憲審查會被質疑正當性。


因此,有學者對違憲審查的政治界限,從功能取向分析探討,來決定違憲審查範圍,以避免不具直接民意基礎的法院,以自己價值判斷,取代直接民意基礎的立法者的價值判斷。


他表示,有人認為司法審查功能應是在補強或促進民主政治,而非對抗民主政治。法院如果要介入並且對抗民主政治,必須證明在程序上,比民主程序有更高正當性,或更健全的民主程序,或修復民主程序的重大瑕疵。值得大法官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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