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召開「當年反服貿,今日拒蝦皮」 記者會。(攝影:王侑聖)
4月1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中,關於第三方支付業者代理收付金流是否須接受納管之金額門檻。
金管會去年6月將此納管門檻由10億元調高為20億元,換言之把規定鬆綁,被質疑是為「蝦皮」開後門,因為幾乎同時間「蝦皮支付公司」申請電子支付執照落空,左手換右手的將金流業務交給「樂購蝦皮公司」經營——按照金管會把「兩個蝦皮」分開計算金流的方式,剛接手的「樂購蝦皮公司」極有可能低於新規20億元。
面對質疑,黃天牧在財委會上顯得委屈,稱若不將此門檻調高,國內有11000多家第三方支付業者,隨著網路交易普及、紛紛增加金流量,金管會沒有量能處理如此龐大的監理業務;黃主委還說有許多第三方支付業者陳情,表示沒有想經營電子支付機構其他業務,「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希望到達標準就要去申請受金管會監管的電子支付」,努力為規定鬆綁的行為辯護。
然而,黃天牧沒有說清楚的是,根據其部署銀行局長莊琇媛4月13日在財委會的答詢,金管會最新的統計結果顯示,去年「代理收付款項日平均餘額」高於10億元、低於20億元的就只有一家,這一家正好就是「樂購蝦皮公司」。換言之,雖然金管會主張第三方支付業者都害怕監理,但真正「脫穎而出」的就只有蝦皮,其最新金流量又剛好落在舊法門檻與新法門檻之間,難怪修法被認為是在為蝦皮開後門。
以現行法令來看,第三方支付與成為電子支付機構最大的差別是,後者須依法將提撥清償基金(避免倒閉消費者求償無門)、專款專用(避免業者隨意挪用款項)、凍結帳戶機制(需有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方能執行),讓掌握龐大金流量的業者能在法律規範下保障消費者權益。試想,當缺乏法律規範、每日經手金流量數十億元的蝦皮,如果又出現更嚴重的大當機、不可逆的系統故障,會導致多少消費者權益受損,甚至是嚴重的金融危機?
實際上,除了上述「納管門檻」之爭,立委們提出的質疑還有將「兩個蝦皮」的金流分開計算合理與否?以及「日均餘額」是否能反映實際業務狀況?黃天牧皆未正面回應,僅不斷重複跳針此規定在2015年就存在。姑且相信金管會與蝦皮的清白,但面對瑕疵就應認錯、改進,千萬別「理歪還氣壯」的丟人現眼了。
※作者為經濟民主連合副秘書長兼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