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視依「公股處理條例」接受華視股權的第一天開始,華視就已經不再是一家只需接受公司法規範的公司。(擷取自Google Maps)
4月28日華視臨時董事會接受陳郁秀董事長辭職並選出鄭自隆董事為過渡期的董事長,該人事案尚未經過持股華視超過85%之公視董事會同意,鄭自隆立即召開華視董事會準備要選任華視總經理。當晚四位公視董事(我也是其中之一) 發表公開信,要求「立即召開公視董事會,討論華視董事長人事案,在此之前鄭自隆不應選任總經理。」但公視、華視董事會中(兩會董事有部份重疊,部分華視董事並非公視董事)也有認為華視是一家公司,既已依公司法選出董事長,無需受公視節制。表面看似爭論人事,背後卻關乎對台灣公廣究竟該何去何從的基本想法不同,非常需要進行公開的釐清與討論。
主張華視只需依公司法進行治理的董事們(其中不乏我尊敬的企業界前輩)認為,華視是獨立法人,董事會可以獨立決定事情,重大決議無需先在公視討論,董事長選舉也一樣。這是僅就華視這家公司本身來說。但如果這家公司有持股超過八成的上游股東,難道可以不問這位股東的意見嗎?這就好像土地銀行選董事長卻不問財政部的意見。
當然,法律上並無規定華視的重大決議要先經過公視董事會討論。如果是沒有爭議的案子,事後再送公視董事會追認也沒問題。但如果明知這個決議將會在公視董事會遇到挑戰(華視董事會的決議被公視董事會推翻曾有先例,就是是否對華視前總經理王麟祥進行法律追訴一事),卻執意如此,那這背後是否意味著華視正往不受公視拘束的方向走去?支持此一方向的公、華董事們可能沒有認識到,公視基金會對於華視的權利義務均受法律約束,並非不想管就可以不管。
公視於2006年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接受國防部及教育部「附負擔捐贈」的股份成為華視最大股東。隨同股份所承接的「負擔」,依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公視基金會應整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資源(指華視),推動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並重視區域均衡發展,必要時設專屬頻道等等。公視因此依法須對華視的營運方向進行規範,自然也應該確保華視所選出的董事長對上述任務有明確認同。而鄭自隆董事在公、華兩個董事會中向來主張華視是商業電視台,應該要用商業台的方式經營,明顯不同於前述「公股處理條例」開宗明義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所指稱。
強調應視華視為商業公司的主張,之所以一直存在公、華董事會中,甚至相較於遵守公廣規範,華視實際上更像一家商業電視台,這與執政者從2006年以來,一直不面對也不處理「公股處理條例」實施後,在政策面與法律面的明顯矛盾直接相關。要公視監督華視去履行公共服務,卻又不編列公共預算給華視,導致華視必須在「公股處理條例」的要求與財務困境的夾縫中不斷掙扎。
華視經營陷入目前嚴重困境,究其根本,是因為公視被「公股處理條例」交付任務,卻沒有獲得任何公共預算來挹注華視的公共化任務。縱使法條昭昭在目,公視在現有九億預算下自身難保,十幾年來只能任由華視在電視市場中隨波逐流,所有可能侵犯「公股處理條例」所要求之公共價值的事情,華視大概都發生過。雖然公視董事會中不斷有董事提出華視應回歸公共價值,華視經營團隊中也有人做過努力,但杯水車薪。政府在施政與法律上的結構性矛盾,最終導致華視變成一「廣告置入」加「政府標案」之綜合體,光責怪華視,並不公平。在華視誤報中共攻台,董事長辭職下台的混亂中,主張公、華體制不同,華視是依公司法,公視少管的聲音,又再度被提出來。
試問,如果華視只是一家依公司法的公司,為何要用公司名下的土地去蓋大樓,還要經過文化部跟行政院的同意?如果華視只是一家依公司法的公司,為何還要每次隨公視去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做報告?如果華視只是一家依公司法的公司,錯報訊息就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議處,並遭同業傳為笑柄罷了,哪會需要董事長下台負責?由此可知,從公視依「公股處理條例」接受華視股權的第一天開始,華視就已經不再是一家只需接受公司法規範的公司了,法理甚明。
主張華視須在公視監督下依法履行公共責任的公、華董事們,秉持「公股處理條例」的付託,這些年來不畏譏嘲的在公視、華視董事會中努力堅持。在即將卸下第六屆董事職務之際,我謹此呼籲,如果朝野各界多贊成華視變成商業電視台,無需承擔公共服務責任,那就請廢止「公股處理條例」,免除掉公視對華視的法律責任。在此之前,公視董事會除了依法行事,沒有別的選擇。
※作者為現任公視、華視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