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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島本是台灣之附屬島嶼

黃宗鼎 2022年05月15日 07:00:00
在包括《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的議約過程中,再再有證據顯示太平島在內的南沙群島,乃台灣之附屬島嶼。(取自海巡署長室臉書)

在包括《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的議約過程中,再再有證據顯示太平島在內的南沙群島,乃台灣之附屬島嶼。(取自海巡署長室臉書)

2022年4月27日,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在北京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就台灣將延長南沙太平島基地跑道,以使現有戰機均能起降一事,應詢指出:「包括太平島在內的南沙群島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對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並稱「太平島名稱源於二戰後負責接收被日本侵佔的南海島礁的中國海軍『太平號』護衛艦。以艦命名,銘記歷史,宣示主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應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整體和根本利益。」與此同時,菲律賓又一次因美國電影中出現繪有中國主張「九段線」主權的南海地圖,而將該電影下架。

 

有鑒於太平島係「中國固有領土」之論述並不真確,且有礙我方南沙群島主權聲索之正當性。筆者遂作此評析,盼望澄清歷史事實,俾我方在南海主權論述上能進一步與中國作出區隔。

 

太平島暨南沙群島難謂中國「固有領土」

 

1933年7月25日,法人正式宣告兼併包括今南沙群島所屬之Spratly(時西鳥島,1947年後之南威島)、d’Amboine(時安波那島,1947年後之安波沙洲)等九小島暨相關沙垻。對於法方舉措,日政府旋即提出嚴重抗議,以其人員早在1921年便為開採磷礦,而佔領該群島。據國軍檔案所示,1933年8月,法使告顧維鈞公使,該九小島在安南與菲律賓間,並出圖說明九小島實與西沙群島毫不相關。由此可知,時中國僅認定西沙群島為其所屬,又即使曾對「1933年法佔9小島事件」提出強烈抗議,也純粹是因為中方一度認定法國所佔小島係屬西沙之故。

 

1939年日本將九小島所屬島群兼併為「新南群島」(即南沙群島前身)。至於1947年方為中國正名納版的南沙群島(原稱團沙群島),此前確非中國聲索之領土。根據1943年國民政府宣傳部出版之英文統計手冊《戰時中華志》所示,中華民國領土北起自薩彥嶺、南至海南島南方西沙島群之土來塘島(Triton Island, 1947年後之中建島)。

 

「接收」降區與「收復」失土兩概念並不相同

 

1945年9月2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發布《通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責成亞洲各戰區司令官或其代表接收所在地之日本降軍及領土。依《通令第一號》a款代表盟國接收「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的蔣介石元帥,一直要到1946年秋,才積極規劃派遣海軍進駐南海諸島事宜。根據1946年9月25日「奉院令協助接收南海諸島會商紀錄」所示,嗣將辦理的南海諸島進駐工作,本質上就是「接收」,而非「收復」。該紀錄的決議事項「一、接收南海各島應如何劃定接收範圍案」部分,亦寫道:「決議依照內政部擬製之『南海諸島位置略圖』所示範圍」。(圖一)按該圖來看,南海之斷續線最早為「八段線」。該線段之劃設,既在提供國軍認定接收範圍之用,便非疆域線或國界線之概念,故以「八段線」作為原型的其他南海斷續線,不論是「十一段線」抑或「九段線」,似不宜作「固有領土」標界之認定。

 

圖一、南海諸島位置略圖(1946.9)
資料來源:〈南沙群島〉,《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19.3/001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南沙隸台」說的提出

 

據1947年7月初行政院暨總統府之意見可知,彼時中華民國政府並未以「收復」或「歷史權利」作為領有南沙群島之法律論據。行政院認為:「南沙群島我國實際僅佔領太平一島……南沙群島法國於1933年宣布佔有所有,日本即加否認,嗣後日法兩國連年交涉糾紛不絕,雙方均先後派艦移民佔住亦無結果」。閣揆張群進而提出「南沙群島隸屬台灣」之說法,表示:「1939年日本強將該群島全部劃入日本領土,歸台灣高雄市管轄,法英美三國均同意提交國際仲裁,亦被日本所峻拒,大戰中日本利用為軍事聯絡站,故南沙群島之主權,應屬於我國一節,似須有強有力之佐證,以獲得國際之承認。」等語。不僅如此,當今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中的一張地圖(參見圖二),也說明中華民國政府在1947年正式納版「新南群島」為南沙群島以前,亦曾「日規華隨」,將日領「高雄州」所屬的「新南群島」直接改作「台灣省高雄市新南群島」,該地圖中之「長島」即爾後之太平島。

 

圖二、臺灣省高雄市新南群島
資料來源:〈南沙群島〉,《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19.3/001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太平島本是台灣之附屬島嶼

 

在包括《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的議約過程中,再再有證據顯示太平島在內的南沙群島,乃台灣之附屬島嶼。如1951年4月15日,駐美大使顧維鈞電外交部,就「對日和約案」提供意見。顧維鈞認為「團沙群島」(南沙群島)亦應寫入和約,成為日本聲明放棄任何權利之領土。對此,外長葉公超則以南沙隸屬台灣為由,表示毋須另將南沙寫入和約,強調「日本既已將該團沙群島劃歸台灣管轄,該群島自係隨台灣之放棄而放棄」。又如1952年3月5日,台日雙方就《台北和約》所涉之領土、財產問題進行討論。日方代表木村四郎七認為西沙、南沙乃極小之島嶼,未能理解台方將《舊金山和約》第二條(f)款(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列入約稿之用意。台方代表胡慶育乃有「日本佔據台灣期間曾將南沙群島轄屬台灣」之答覆。日方由是未再反對。

 

面對中、菲、越等國家不時加壓南海島嶼主權聲索力度,加以「南海行為準則」或將於年底完成,捍衛我方南沙主權之難度可謂與日俱增,而訴諸歷史真相,凸顯太平島(暨南沙)台灣附屬島嶼之地位,應係我國標榜南海事務話語權之不二「法」器。

 

※作者為國防安全研究院中共政軍與作戰概念所副研究員。本文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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