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等3人,於擔任翁茂鍾相關案件時,事前或事後與翁茂鍾(如圖)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5月3日全票通過彈劾案,(取自紡拓會網站)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前最高法院民事庭長顏南全及前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等3人,於擔任翁茂鍾相關案件時,事前或事後與翁茂鍾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5月3日全票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林奇福次(4)日發表聲明,指監察院彈劾他與翁茂鍾「不當接觸」部分「殊屬無據」,並澄清他「亦未曾親自收受翁某贈送之襯衫及營養品」 。
綜觀查案監委的公開談話可知,監察院雖然彈劾林奇福、顏南全及蘇義洲等3人,但受懲戒權行使時效限制,其結果顯然只具有「宣示性意義」而已,亦即,即使懲戒法院「先實體、後程序」,做出應予懲戒判決,也毫無實質的懲戒效果。
對於此一震撼社會的司法醜聞案,最終,竟然在一陣質疑、嘆息聲中,落得雷大雨小的結果,筆者認為,就整飭司法風氣而言,不止台北地檢署(甚至高檢署、最高檢署都難以卸責)有怠於偵查職責及「輕縱」之嫌,司法院、監察院也有為德不卒之憾。
只是太多瓜田李下嫌疑而已嗎?
觀察監察院公布的資料及林奇福的答辯聲明可知,林奇福與翁茂鍾之間的不當接觸,以及林奇福收受襯衫及營養品等方面,除了有太多瓜田李下痕跡之外,也留下諸多疑涉洩露分案秘密、貪瀆、枉法裁判的刑事偵查、蒐證空間。當然,更重要的是,刑事責任的追訴權時效並未完成。
例如,監察院指林奇福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受贈襯衫5次、營養品10次。而林奇福公開答辯:他本人從未由台北遠赴台南打球並泡溫泉。翁茂鍾是否擬邀約他南下打球及泡溫泉,乃於記事本上預作安排,則不得而知。又他本人亦未曾親自收受翁某贈送之襯衫及營養品。
林奇福所辯,其實就是「刑事被告」的無罪答辯,相當空泛,他只是要求監察院舉證嚴格證明而已。假若本案是刑事起訴案,認定事實必須嚴格證明,林奇福的答辯算是成功了,但是,如今本案是彈劾懲戒案,認定事實只須要適度釋明即可,他的答辯可說是蒼白無力了。
既然林奇福是以「刑事被告」作無罪答辯,筆者以下即從追究刑事責任觀點,來談談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三人「只是太多瓜田李下嫌疑而已嗎?」。
據林奇福所辯,他未曾親自收受翁某贈送之襯衫及營養品一節,是否屬實?目前所見,似乎並無嚴格證據證明,因此,就偵查實務而言,仍有很大的偵查蒐證空間。
歷來法官或檢察官收賄,十分罕見親自收受的,幾乎都是透過「白手套」輾轉收受,有時候「白手套」還戴了二、三層呢。因此,林奇福所謂的「未曾親自收受」,有可能屬實,也有可能是留下查證空間的「遁詞」,所留下空間:是否有家人或親友代收?若有,林奇福事前或事後知情否?送禮的人是誰?送禮的目的為何?是否有對價的瀆職行為?
監察院所指的收禮次數並非一次兩次,這些待證事實,並非不能查,假若經由刑事偵查、蒐證程序,其「力道」與「深度」絕對比司法院或監察委員的行政調查要強得多。
可是,奇怪的是,就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三人這部分彈劾事實,擁有27本完整筆記本的台北地檢署,竟然未發動偵查權,即將資料移交司法院,司法院的行政調查頂多針對筆記本所載進行查證,連搜索、扣押、監聽都不能進行,這能查出什麼東西?還不是約詢關係人各說各話,監察委員的調查作為也差不多。這整段處理過程,要說無「輕輕放下」之意誰能信?
還有,監察院指林奇福與顏南全多次不當接觸,疑有洩露分案秘密部分。林奇福的答辯一再聲稱:「殊屬無據」或「亦屬無據」。筆者認為,這部分,純就刑事嚴格證據法則而言,或有可能因無法嚴格證明而認定是「殊屬無據」。
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當時的「保密分案規則」,還是有很多「有瓜田李下之嫌」的蛛絲馬跡可查,而且,當年的受命法官李彥文,目前仍擔任高院院長,諸多疑點,只要檢察官發動偵查蒐證作為,並非不能查個水落石出,更不是林奇福一句「殊屬無據」即可搪塞得過去的。
例如,何以翁茂鍾會在2001年5月30日行事曆上記載「林奇福。分案」?於200年6月4日分案後,案件果然分由林奇福的民三庭承辦,其中難道沒有洩露分案秘密問題?
還有,在當時最高法院仍處於「保密分案」的年代,翁茂鍾如何得知案件將退科待分?又林奇福在案件的主辦法官(即李彥文)草擬栽判書送交評議前,何以知悉該案正由他的合議庭承辦?其等進而密切聯繫並見面飲宴?
從林奇福的公開答辯聲明可知,上述洩露分案秘密嫌疑部分,也是從北檢到最高檢,再到司法院、監察院,均未嚴格詳查,即直接跳過刑事偵查,逕行一筆帶過,留下諸多疑團。
最後,筆者要說的是,林奇福等人被彈劾的事實,是否涉嫌洩密、貪瀆或枉法裁判之類刑事責任,自去年初案發迄今,並未經過嚴格的刑事偵查檢驗,即率然「輕輕放過」了。
筆者認為,這種處理司法醜聞方式,無異是用草席將糞屎掩蓋起來,表面上,看不到糞屎,一時間,也聞不到臭味,可是,時日一久,糞屎的臭味還是會慢慢的溢出來的,屆時,將是臭不可聞,這種掩耳盜鈴作法,殊不可取。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