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即將在5月解散,立院17日三讀通過《威權時期回復條例》,新設權利回復基金會。(擷取自Google Maps)
立法院今天(17日)三讀通過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政府應賠償威權統治時期,在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所有權遭到侵害的被害人,條文明定,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者,可賠償新台幣1200萬元。
過去雖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條例可處理相關賠償事宜,但仍有不足,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在30日任期屆滿後退場,為完成修法任務,今天立院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威權時期回復條例》中,明定行政院為處理權利回復事項,應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由行政院遴選權利回復基金會置董事,對象包含相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共13人,同一政黨比例不得超過總人數3分之1,基金來源自政府預算、促轉特種基金、國內外捐贈等收入。
條文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政府機關或公務員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生命、侵害自由、剝奪財產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或權利回復,若被害人死亡,得由其家屬代為申請。
三讀條文明訂相關賠償範圍及賠償金額,若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其餘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再以比率計算賠償金額。
另外,原本的財產現於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的第三人不當取得,而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財產已減失致不能返還,將以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