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深圳子公司的前協理涉貪1.2億,鴻海以違約為由求償千萬勝訴。示意圖。(資料照片/鴻海提供)
鴻海集團前協理翁世芳,於中國深圳的子公司富泰華工業任職時,以高於市價的行情項合作廠商採購商品,並以此收取「好處費」,累計不法所得多達新台幣1.2億元。事後,翁遭大陸判刑8年,鴻海向翁男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一、二審均獲判全賠;翁男上訴,今天(18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翁男2004年起在鴻海子公司鴻準科技任職,隔年受到指派,前往深圳富士康觀瀾科技園,擔任富泰華的產品開發部門協理。隨後,在2007年與公司簽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
不料,他卻與公司設計部的經理私相授受,優先洩漏打樣規格參數,再自行篡改測試驗收結果為合格,並主導富泰華以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合作廠商「策維」及「圖德」採購產品,更以此向兩間廠商的趙姓負責人索討「好處費」。
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趙男依約付錢,一共付出2792萬多元人民幣,甚至幫忙購買2799萬多元人民幣(約1億2814萬元新台幣)的社會保險。整起案件經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分別判處翁男與經理8年、以及8年2個月有期徒刑。
台灣部分,鴻海事後也依翁男違反與公司簽訂合約為由,起訴求償1000萬元。鴻海主張,翁男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的規定,做出影響公司商譽又違法的行為,故求償翁男在犯罪期間的薪水、獎金與違約金,共1000萬元。
法院審理時,翁男辯稱,鴻海應提出約定書的正本而非影本;且若違約,須返還近3年內的報酬,可自「應自通知時」起回算3年,他在這段期間並未領任何報酬,所以拒絕賠償。
但經法院審酌雙方約定書後,一、二審仍判決翁男敗訴,須賠償千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