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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犯罪,不等於是馬英九教唆犯罪」 柯建銘無法證明馬有教唆洩密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28日 16:50:00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與誹謗,台北地方法院28日下午宣判馬英九無罪。(攝影:葉信菉)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與誹謗,台北地方法院28日下午宣判馬英九無罪。(攝影:葉信菉)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與誹謗,台北地方法院28日下午宣判馬英九無罪,隨後北院也發表新聞稿說明馬英九無罪的原因。

 

北院發言人廖建瑜庭長。(攝影:盧禮賓)

 

新聞稿指出,在教唆洩密的部分,柯建銘指控馬英九在2013年9月1日凌晨透過秘書林有振電話聯絡黃世銘約他在當日共進午餐,並在88秒的通話中教唆黃世銘再行洩漏哪些人被監聽、哪些人只有通聯等秘密,且指示增加資料,因此黃世銘當午第二次面見被告時交付「專案報告二」。

 

但經北院比較兩份專案報告後,發現「專案報告二」裡並沒有新增「專案報告一」裡沒有的偵查秘密、監聽譯文或自訴人個人資料;唯一增加的內容,只有提及兩通監聽電話的具體通話時間。

 

北院認為,「黃世銘犯罪,不等於就是馬英九教唆犯罪」,因此北院採無罪推定原則,要求柯建銘進行舉證,但最後並無證據證明馬英九曾要求黃世銘再提出任何包含監聽秘密或柯建銘個資的書面,也沒有柯建銘指稱的,馬英九要求黃世銘重新整理或改以表格呈現的證據,更無監聽或錄音等鐵證。

 

北院指出,柯建銘無法建構馬英九教唆黃世銘犯罪是為一事實,「事證有疑,利歸被告」,因此無法證明馬英九有教唆洩密之實。

 

至於在誹謗罪的部分,北院說,無法證明馬英九在主觀上有誹謗故意,且應認為他是基於善意對可公評之事加以適當評論,因此無法論以馬英九有加重誹謗的罪責。

 

綜合上述,北院表示,柯建銘並沒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馬英九在教唆洩密與誹謗的罪嫌屬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北院宣判馬英九全部無罪。(徐乙喬/綜合報導)

 

 

新聞稿全文

 

被告馬英九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柯建銘於民國102年10月3日提起自訴,本院於103年6月11日以102年度自第61號裁定駁回後,自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認被告在職期間不得進行起訴、審判,故以103年度抗字第620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多次移送併辦相關事實,本院待被告卸職後依序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經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後,於106年3月28日宣判被告馬英九無罪。

 

自訴及背景事實: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於102年8月31日晚間,於偵辦自訴人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不上訴關說案尚未偵查終結前,即自行主動求見被告,並交付包含監聽秘密、自訴人個人資料等內容之「專案報告一」,犯洩密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囑上易字第1號判刑確定。本院於本案亦查無任何被告事先知情甚至指揮黃世銘辦案之事證,且上開確定判決亦已詳述特偵組當時依法向本院聲請監聽票及擴線監聽之事證,均查與被告無關。

 

被告於獲悉上開秘密後,當晚即指示隨行秘書,電話聯絡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至官邸商討上開秘密,涉嫌單獨洩密,連同被告於102年9月4日要求黃世銘親自向江宜樺報告,涉嫌教唆洩密等罪嫌,皆已於日前由臺北地檢署偵結起訴,本院受理後並已公開分案完畢(106年度囑易字第1號),此案亦與本案自訴事實無關。

 

本案自訴人指控被告於102年9月1日凌晨透過秘書林有振電話聯絡黃世銘約其當日中午共進午餐,涉嫌在88秒通話中教唆黃世銘再行洩漏哪些人被監聽、哪些人只有通聯等秘密,並指示增加資料,故黃世銘於當午第二次面見被告時交付「專案報告二」之秘密(此部分亦經上開高院另案判刑確定)。但「黃世銘犯罪,不等於就是被告教唆其犯罪」,不論被告身分多特殊、案件多敏感,本院皆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要求自訴人對被告之教唆犯嫌負起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本院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自訴事實另一部分則係被告於102年9月11日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在考紀會前召開記者會,嚴詞批判同黨之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為自訴人關說,被告以此方汰公開誹謗自訴人。

 

參、被告馬英九無罪理由如下:

 

一、關於102年9月1日涉嫌教唆黃世銘密洩密之部分:

 

 

 

(一)詳細比較「專案報告一」及「專案報告二」,後者除形式上新增加本案判決附件一之「各方通話時間內容」外,其餘內容僅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累贅字、調整補充若干無關秘密、個資之文句、把監聽結果之文字叙述改成表格呈現,原則上並未新增「專案報告一」所無之偵查秘密、監聽譯文或自訴人個人資料;唯一增加者,為卷內兩通監聽電話即102年7月15日自訴人與蔡律師及曾勇夫通話之具體「通話時間」(10時39分、17時13分)「專案報告一」略載為上午、下午,但仍屬新增加之應秘密事項。

 

(二)原本「專案報告一」已經由黃世銘自行洩漏之秘密事項,按「已對同一人之洩漏秘密,對該人即不為秘密」,是被告自無可能就此部分再犯任何教唆洩漏監聽秘密之罪。

 

(三)就「專案報告一」所無之上開兩通電話之具體通話時間,黃世銘洩密及違反個資法事證明確,但自訴人就被告教唆黃世銘犯罪之舉證,無論係被告侵自或委由其隨行祕書林有振在上開凌晨88秒通話中,向黃世銘表示對「專案報告一」有疑問要再行請教,均無法直接且充分證明被告將第二次會面時所當面詢問之「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等節,先行在該通電話中告知黃世銘,更無證據證明被告在該次電話中要求黃世銘另外提出任何包含監聽秘密或自訴人個資之書面,亦無自訴人所稱被告要求黃世銘重新整理或改以表格呈現之證據,且無監聽或錄音紀錄等鐵證,故黃世銘所稱係透過第一次會面時所悉自行判斷為「專業報告一」之調整,再自行決定將「專案報告二」交予被告,無法排除其可能性,自訴人既然無法建構被告教唆黃世銘犯罪是唯一事實版本,「事證有疑,利於被告」,此部分被告罪嫌自然無法證明。

 

二、關於102年9月11日涉嫌誹謗自訴人之部分:

 

 

被告針對同黨黨員王金平涉入替自訴人關說司法個案之事,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在該黨考紀會召開前發表本案判決附件二所示之公開談話,先前已有真辦此案之特偵組檢附相關事證發布新聞稿為相同之指摘,被告主觀上難認係針對自訴人或僅係為損及自訴人之名譽而為,亦已有相當可得確信該關說之事為真之根據,則被告轉述、評論如上,無法證明其主觀上有誹謗故意,且膺任其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加以適當評論,自無法論以加重誹謗之罪責。

 

三、綜上,自訴人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兩部分之各罪嫌屬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自應諭知被告全部無罪。

 

肆、附錄:本案判決書書全文 本案判決架構如下:

  壹、自訴意旨(判決書第1頁起)

  貳、實體無最之理由

    一、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書第4頁)

    二、102年9月1日涉嫌教唆黃世銘犯罪部分(判決書第4頁起)

    三、102年9月11日涉嫌誹謗自訴人部分(判決書第28頁起)

参、退併辦理由(判決書第36頁起)

肆、全案結論(判決書第40、41頁) (附表「專案報告一、二之異同比較」及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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