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王侑聖攝)
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院會今天(20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文規定參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欲赴中國前需先經審查會許可。另中國企業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若要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也需經主管機關許可。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今天在立法院會中提到,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情況愈發嚴峻,不僅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還透過不法手段,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強化兩岸條例迫在眉睫。而此次朝野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上也取得共識,大多以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此次修法增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前往中國地區前,須經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中國企業繞道第三地及透過來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條文中也明定管理機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中企或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若將本人名義提供給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使用,可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另若將本人名義提供給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的營利事業使用,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1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立法院會稍早三讀通過的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則規定不得為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2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