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司化母法《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在27日三讀通過。(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立法院今天(27日)三讀通過台鐵公司化母法,為歷經20多年爭議的台鐵公司化議題前進一大步。條文規定,未來政府將獨資經營公司,並設置基金會承辦其債務;而針對現職員工權益部分,則是不裁員、不減薪。
對此,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非常感謝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朝野立委對公司化的支持與指正。他指出,該法的16個子法將在年底前審議完成,預計「台鐵公司」將在2024年1月掛牌。
《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在今天三讀通過,該條文共有23條,內容包括公司資產及取得的方式、設置安全委員會、既存短期債務的處理方式、現職相關權益等。交通部表示,該條例有參採納工會的相關意見,並舉出其中8項重要條例:
一、政府獨資國營公司,概括承受台鐵局業務範圍(第1條、第3條、第9條)。
二、 以營運安全為關鍵核心,在董事會下設立安全委員會,並訂定年度安全計畫確實執行(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
三、 公司所需資產,由政府以無償提供使用、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等方式提供(第9條)。
四、 既存短期債務,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清零(第10條)。
五、 現職員工可以自由選擇保留公務員身份,或改為公司從業人員身分(第13條、第15條)。
六、 現職員工不因公司成立而裁員,且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等均予維持,以確保員工權益(第13條、第15條)。
七、 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以及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大修所需費用,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第19條)。
八、 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第21條)。
然而該法最有爭議的,仍是有關土地開發鬆綁的條文:「台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該條文被視為「炒地皮條款」,在野黨質疑公權力將介入私人土地的開發,也建議將「附屬事業」改為「運輸相關事業」,以避免毫無限制性的開發。然而由於民進黨人數優勢,這些提案均未被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