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王侑聖攝)
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周40小時,且每周應有兩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倘若有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時限則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訂定。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加班要件則為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補償項目為加班費、補休假。倘若因機關預算限制,或必要範圍內業務需要,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平時考核獎勵。
另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的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以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的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新修法也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此外,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除法令規定外,公務人員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性質業務。但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持續性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