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不願支付用路人郵資費,向法院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判高公局敗訴,依判決加上利息給付1.13億元給遠通。(資料照片)
用路人繳費通知單郵資誰付?高公局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及二審都敗訴,與法律顧問研議後,評估再上訴成功機會不高,且無實質效益,決定不再上訴,會付給遠通1.13億元。
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建置的電子收費系統(ETC),2014年正式啟用,為了用路人的繳費通知單郵寄費該由誰埋單,雙方爭議不斷,只能交由司法審判。
根據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當年的合約,用路人欠費時,由遠通電收以掛號信通知繳費,但後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先寄平信繳費通知單,並要求遠通電收也要負擔平信郵資。
遠通電收認為,超出合約外的要求卻要遠通埋單不合理,向法院提告。
台北地方法院一及二審都判高公局敗訴,高公局與法律顧問研議後,評估再上訴成功機會不高,且無實質效益,決定不再上訴,會付給遠通1.13億元。
高公局同意依照判決,給付從2014年到2016年,平信繳費通知單的郵寄費用(含印製費)7420萬,連同年利率5%利息,共1.13億元給遠通電收,由國道基金支出。
高公局為因應節能減碳政策及數位化時代,也正研議寄送電子平信帳單或簡化作業。(張家瑀/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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