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與誹謗,台北地方法院28日下午3時公布判決,馬英九獲判無罪,馬英九當天並會到場聆聽宣判。 (圖片取自馬英九臉書)
「本院103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被告馬英九所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宣判,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長3月28日宣判時,前總統馬英九與其他案件很多被告一樣沒有出庭聆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宣判時被告可以不到場,但此規定,也為被判重刑的被告開了脫逃之門,任令被告逍遙法外,打擊司法威信。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第三次會議,3月30日召開。針對強化防逃的議題,法務部和司法院均提出書面報告,供委員參考。
司法院指出,被告在法院宣判前或利用提起上訴,或判決尚未確定期間逃匿,時有所聞。問題癥結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所缺漏或不足,例如:規定宣判時被告不需到場,導致宣示判決淪為可有可無程序。宣判時被告既然可以不到,法官縱然判處重刑,也無法立即對被告羈押,被告宣判時未到庭,一旦得知判處重刑,自然易生逃亡企圖。
法務部檢討防逃機制也指出,現行制度困境在於「宣示判決」與「審理程序」切割。《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但同法又規定宣判時被告可以不到庭。立法初衷即忽略宣判在刑事審判程序上具有的重要意義,更使被告在得知法院宣判結果為較重之刑時,有機會逃匿規避刑罰。
因此,司法院和法務部都建議修訂《刑事訴訟法》,增加防逃機制,參考德、日、美等立法例,明定被告到庭聽判是權利也是義務,同時,規定一旦法院宣告重刑時,因被告逃亡風險增高,法院應接續審酌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而應予羈押的必要。
由於羈押強制處分是在裁判確定前拘束被告身體自由,收押在一定處的強制處分,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但羈押影響被告權益重大,應以無羈押以外的其他替代方法為前提,慎重為之。因此,被告雖經法院宣告重罪,也不能毫無例外一律羈押,而應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羈押必要,以兼顧被告人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實現。
司法院參酌德、美兩國法治,提出改革方案:
一、審判期日應以判決為終結,宣判時訴訟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均有到庭聽判義務。
二、非羈押中的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相當刑期以上有期徒刑者,法院於宣判時應啟動羈押審查程序。
三、為預防無羈押必要的被告逃亡,擴大羈押替代處分的適用範圍。
四、檢察官必要時,在被告經宣判一定刑度以上之刑者,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可逕行拘提執行。
五、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相當刑期以上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執行並限制出境、出海。
法務部另分析,起訴後的審判階段,檢察官應亦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且法院應實質審查決定。
此外,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及多數學者建議應於《刑事訴訟法》新增有罪判決後的保全羈押制度,但因此時被告救濟程序尚未用盡,判決還未確定,可能引發是否與無罪推定原則牴觸的疑慮,反對者也多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為據,認於判決「確定前」均推定無罪而主張此制不可採。
法務部表示,無罪推定為現代法治國家應恪遵的基本原則,但適用時點應至法院判決有罪為止,而非至判決「確定」,為強調新增有罪判決後的「保全羈押」制度,並未牴觸無罪推定原則,建議配合修正刪除「確定」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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