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辯護律師劉繼蔚向新北地院聲請重製全部卷宗及證據,遭到法官駁回,劉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7日裁定撤銷新北地院限制閱卷的裁定。(合成畫面/張哲偉攝、讀者提供)
林秉樞涉嫌施暴民進黨立委高嘉瑜一案,正由新北地院審理中,林秉樞辯護律師劉繼蔚日前發現起訴卷證中,不可檢閱的卷證非常多,於是向新北地院聲請檢閱全部的證據,卻遭駁回,劉繼蔚不服抗告,高院今天(7日)裁定,律師享有閱卷權,撤銷原裁定。高嘉瑜隨後透過聲明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裁定,痛批高院「無視被害人權利,對被害人殘酷到不可思議。」
林秉樞去年11月底遭高嘉瑜指控施暴後,新北地檢署隨即展開調查,林因涉犯傷害、恐嚇遭裁定羈押禁見,全案在農曆年前新北偵結,林被依偽造文書、妨害祕密、私行拘禁、強制、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8大罪嫌起訴。起訴後,林秉樞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遭法院駁回,目前仍被羈押。
而新北地院將本案起訴卷證分為可重製、可檢閱不得重製、與本案無關不予提示檢閱等3大類,但林秉樞委任律師劉繼蔚閱卷時發現,「不公開卷」厚度是可檢閱卷宗好幾倍,因此向新北地院聲請重製全部卷宗及證據,卻遭法官駁回。劉不滿認為,基於被告辯護權的實質保護,律師若無法檢閱相關證據,若出現對辯護人不利的證據,將妨害律師辯護權,提出抗告,請求撤銷新北院限制閱卷的裁定。
高等法院審理後,採信劉繼蔚說法。高院說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防禦權,賦予辯護人閱卷權、在場權、出庭辯護權、更正筆錄錯誤記載等權利,此外《刑事訴訟法》明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攝影,高院指出,在沒有涉及國安、機密、性侵、兒少等應保密情形下,原則上不應對辯護人閱卷權做例外限制,宣判撤銷新北院限制律師閱卷的裁定。且不得再抗告。
判決出爐後,高嘉瑜委託律師李永裕發表聲明表示,不能接受高院的判決,認為高院所謂證據中,例如林秉樞被警方查獲之錄音檔、影片等,全是偷錄、強迫所得,且本案涉及家暴、妨害秘密、恐嚇等,應區分被告檢視證物目的。
高嘉瑜也指出,所有在案證據,被告律師都可檢視,也無限縮被告防禦權,但「重製」則有洩密及再次威脅恐嚇被告疑慮,不僅不符比例原則,對告訴人保護也蕩然無存,痛斥高院這項判決,不但對社會荒謬,也對被害人殘酷到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