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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金鳳舊思維,阻礙港人融入台灣──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三之三)

賴中強 2022年06月10日 07:00:00
作者認為,台灣的援港運動者,應調整現階段在台運動目標,改為優先「爭取港人在台居留及長期居留」,而非爭取定居公民權。(美聯社)

作者認為,台灣的援港運動者,應調整現階段在台運動目標,改為優先「爭取港人在台居留及長期居留」,而非爭取定居公民權。(美聯社)

月前,政府擬開放港人「就業定居」引發不同立場者激烈爭論。筆者認為,在處理港人留台問題上,真正造成台灣政府進退維谷與不同意見民眾激烈對立的原因,並非援港人道價值與台灣國家安全間的兩難。真正的困局,在於九七當年內政部長葉金鳳頒布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與官員舊思維沿襲至今,錯誤地將港人短期、中期與長期需求混為一談,將短期、中期與長期政策工具錯置,更將入出境停居留管理與定居歸化公民身分混為一談。

 

這就好像當年的瑞典政府,不應該為了給予彭明敏教授政治庇護而發給瑞典公民護照,同樣地,瑞典政府也不應該因為不打算發給彭明敏瑞典公民護照而拒絕其政治庇護的請求。畢竟,瑞典政府接受遭政治迫害的彭明敏「客居」瑞典,自由生活、自由旅行、自由工作是一回事,但瑞典政府要不要接納彭明敏「歸化」,成為瑞典國民的一分子,則是另外一回事。

 

須知:台灣法規處理香港人與中國人身分變化使用「定居」用語,那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的曖昧架構,但現實上,「定居」就是取得身分證,就是要「歸化」入籍成為中華民國台灣國民。

 

問題是,每一個定居台灣的香港人都有準備要「歸化」成為台灣國民嗎?都願意成為福爾摩莎的主人嗎?

 

問題是,如果香港人要「歸化」入籍成為中華民國台灣國民,依現行制度卻繼續保留香港永久居民身分,難道我們可以忽視作為中華民國台灣國民,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永久居民間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嗎?

 

問題是,如果定居台灣的香港人觸犯台灣刑法外患罪條文,從事與中國統戰部官員通謀促使台灣統治權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作,港人可否在法庭上抗辯其行為係在履行《港區國安法》第六條第一項「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一如二戰後中國法官判「敵國人李香蘭」無罪,台灣法院該判「叛國」的香港人無罪嗎?

 

香港人要「歸化」入籍成為中華民國台灣國民,依現行制度卻繼續保留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將出現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永久居民間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美聯社)

 

這組問題,在九七之前或許可以不處理,因為作為香港殖民母國,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並不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而倫敦西敏寺國會也不如中國人民代表代會般課予香港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但這組問題,在九七主權移交之後,在《港區國安法》立法之後,台灣政府與全體國人無法忽視,無法逃避。

 

葉金鳳獨厚港人,適足以害港人

   

筆者在《庇護單純化 緩解國安憂慮》一文中指出,內政部長葉金鳳九七當年頒布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存在以下獨厚港人的措施沿襲至今,正是引起台灣社會疑懼,阻礙港人融入台灣社會的原因:

 

一、欠缺長期居留作為制度緩衝。現行法制,在「居留」與「定居」之間,一般外國人有不取得公民權「永久居留」中間類型,中國人有「長期居留」,獨獨對香港澳門居民從「居留」可以直接跳「定居」(取得身分證有投票權)。

 

二、香港人在台取得定居資格年限最短。中國配偶定居,要先經過團聚,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能申請定居。外國人要在台灣定居,要先合法居留五年,申請歸化取得台灣護照,再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居留一到三年,才能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香港人則持依親居留、投資居留、專才居留及其他各類居留簽證「連續居留滿一年,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

 

三、忠誠義務豁免,雙重忠誠容許。外國人歸化我國須放棄外國籍,中國人定居台灣須註銷大陸戶籍,現行制度下「港人無論是取得居留或定居,都不用放棄香港居民的資格」。

 

相信,明理的香港人一定可以理解,在九七香港主權移交之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除特殊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亦為中國國民;而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立法之後,世界各國亦開始調整過去給予香港「不同於中國」的特殊地位。面對「一國兩制」破產,香港自治地位、有限民主、新聞自由與法治人權日益倒退惡化,中國政府更強力的控制香港,民主國家必須更警惕來自香港的中國力量,恰恰如民主國家必須對香港民主抗爭者更伸出援手,這是一體的兩面。

 

明理的香港朋友也一定可以理解,根據現行制度,持有香港政府核發專業證照者,就可以申請在台「專才居留」,然後連續在台居留一年後,就可以申請「定居」入籍取得台灣身分證;香港人來台投資六百萬元,公司設立三年且投資人本人在台居留一年後,就可以申請「定居」;這樣的制度對香港人融入台灣社會,並非正面。

 

居留定居,分層管理,今日香港,昨日「大陸」

 

筆者認為,區分短中長期需求與政策工具,將居留與定居分層管理,才是走出港人留台政策困境的制度解方:
 

一、比照外國人,建立香港居民在台長期居留制度。如符合「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要件,得比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外國人永久居留之要件,經審查許可,申請在台長期居留。

 

二、長期居留一定期間後,香港居民欲申請定居(歸化)台灣,必須宣誓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避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香港居民申請定居台灣,取得台灣身分證前,必須在公證人與移民官面前宣誓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放棄香港護照,承諾如有觸犯台灣法律,絕對不以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抗辯,以避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並須透過法律修正予以明確規範。

 

三、比照中國人士來台,設定各類簽證配額上限,化解社會疑慮,並讓有意留台的港人可以預做中長期人生規劃。

 

長期居留一定期間後,香港居民欲申請定居(歸化)台灣,必須宣誓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避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美聯社)

 

其實,台灣當前面對港人留台政策困境:欠缺長期居留作為制度緩衝、取得定居公民身分等待期過短、雙重身分國民忠誠義務衝突等困境,在過去中國人留台問題上也全部發生。當年,民進黨政府就在陸委會主委蔡英文規劃下,於2002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2003年立法院修正通過,其修正要旨為:1.增訂中國人不取得台灣公民身分之長期居留制度,2.明定中國人申請在台定居,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3.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者喪失臺灣公民身份。當年蔡主委在立法理由中提出之思考,深值吾人今日處理港人留台問題時參照:

 

為避免產生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形成雙重身份,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參照國際間係以單一戶籍為常態,為利行政管理之需,並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爰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違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

 

在現行制度下,對於大陸配偶在臺生活上的需求及所享之社會福利,多規範於取得定居設籍之身分後,無法落實「生活從寬」政策,同時因現行兩岸條例規範居留滿二年即自動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強制轉換制,往往形成大陸配偶來臺後因生活不適而欲回復原籍或不願放棄原籍之困擾。本次調整,除取消現行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來臺半年需離境半年之限制規定外,改以結婚即可以團聚方式來臺,並於一定期間即可取得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進而視當事人意願決定是否定居設籍,以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三個誠摯呼籲

   

作為一位台灣民主運動、建國運動的跟隨者,作為一位台灣聲援香港民主運動的參與者,請容許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呼籲作結:

 

我要呼籲台灣新國家的主人,讓我們張開雙臂,歡迎並給予爭取香港民主自由的來台港人,一個有尊嚴的容身之地。因為,好客是台灣人的德性。台語俗諺「吃人一口,還人一斗」,香港人曾經在《台灣自救運動宣言》作者彭明敏教授流亡時,接應彭教授;台灣獨立運動者廖文毅,也曾在1948-49年以香港為活動據點。請理解,在地緣政治變動的國際新情勢中,民主陣營的互相支持,是台灣人的權利也是義務。台灣是民主陣營離香港最近的支點,聲援香港,會讓台灣贏得世人的尊敬與支持。

 

我要呼籲在台灣的援港運動者,無論你是香港人或台灣人。請調整現階段在台運動目標,改為優先「爭取港人在台居留及長期居留」,而非爭取定居公民權;請體諒台灣在邁向新國家的過程中,必須更徹底地掙脫「中國認同」的牽絆,必須更謹慎處理國家安全問題。如果這篇文章讓你感到受傷,請理解這或許只是一時的:從居留到定居,就如同從戀愛到婚姻,或許您已經準備好了做台灣人,但是,我知道台灣在法律制度上還沒有準備好如何接納港裔台灣人。台灣必須重新檢討港人移民的全盤法制,必須解決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與台灣公民身分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或許不出一年,待立法院完成修法,我們可以為選擇歸化台灣的港人,鋪一條真正的「到港裔台灣人之路」。

 

我要呼籲蔡英文總統,今天無論高舉「抗中保台」的民眾,或高舉「聲援香港民主」的民眾,都是您堅定的支持者。總統不應該讓兩邊民眾焦慮、對立,互相攻擊。總統應該領導您的內政部文官、陸委會文官與國安會幕僚,提出一個區分港人短期、中期與長期需求,區分短期、中期與長期政策工具,區分入出境停居留管理與定居歸化公民身分的香港政策,一如2002年的陳水扁總統與蔡英文主委。

 

※作者為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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