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時要求不登載役別及配偶、父母姓名遭拒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陳男勝訴。圖為示意圖。(讀者提供)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要求不登載役別及配偶、父母姓名,遭到承辦戶政人員以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拒絕,陳男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強制登載的規定有過度妨害個人資訊隱私權,判決陳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8日)表示,無法接受判決,會要求戶政事務所一定要上訴。
林清淇受強調,身分證格式是經過《戶籍法》所授權制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的規定,並無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也經過立法院備查,而身分證要放入哪些個資,是經過公益性考量,才能夠證明持有身分證者的身分,若格式不統一,那就不能證明什麼。
林清淇表示,內政部無法接受法院判決結果,會提供協助並要求戶政事務所上訴,該案涉及整個規定,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目前陳男也尚未成功換發身分證,她強調內政部針對該個案會審慎處理。
根據判決內容指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的授權意旨,與辨識個人身分的公益效用無涉,違反比例原則過度侵害隱私權,因此判定陳男可以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
至於,陳男爭執的其餘項目(即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屬於正當公益目的,身分證上照片屬辨識個人外觀重要特徵資料,依戶籍法等規定,仍應列載後核發,未違反比例原則,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