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案主嫌楊男遭法院判刑5年,外界質疑判太輕了。(合成畫面/取自爆料公社)
屏東縣楊姓男子去年9月持刀攻擊高樹鄉超商潘姓女店員及范姓婦人,甚至一度殘忍想挖出女店員眼睛,殘暴行徑震撼全台。屏東地院昨天(14日)上午依重傷害等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不少人認為刑責太輕,屏東地院說明,主因在於楊男沒有殺人意圖,潘女視力也未受損,所以沒有以殺人未遂罪而是以重傷害罪判刑。
這起案子發生在去年9月26日上午9點多,51歲楊姓男子到屏東縣高樹鄉新南勢超商消費,潘姓女店員提醒他戴好口罩,楊男認為遭歧視,憤而出手攻擊女店員,甚至想挖其雙眼,警方獲報到場制止。
潘女被打到鼻樑斷裂,左眼視網膜剝落,治療後已慢慢復原,視力幸未受影響,但心靈受到極大創傷,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療,7月還要進行第30次心理諮商。
警方追查時發現楊男患有思覺失調症,去年6月底就曾在早餐店拿菜刀砍傷范姓婦人腹部及頸部,被強制送醫治療,8月中旬出院,隔月卻又犯下挖眼案。
社區居民抱怨他是不定時炸彈,楊男父母也哀嘆兒子無病識感,不願定時吃藥,抓狂起來連父母都打。楊男犯案被羈押,居民都鬆一口氣,希望能關久一點。
不過屏東地院昨天審結,攻擊超商女店員部分依重傷害判刑4年、攻擊范姓婦人部分則依傷害罪判刑1年2月,合併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卻遭外界質疑判太輕,網友甚至諷刺要挖瞎雙眼才會被判重刑,台灣「真的是犯罪天堂」。
對於外界質疑,屏東地方法院說明,挖眼案部分,法院及檢方都是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未遂罪來判刑,其法定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可減輕其刑,衡量後斷刑為「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認為楊男犯行時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之情狀,量處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
至於范姓婦人被砍傷部分,由於楊男沒有朝致命部分攻擊,認定無殺人意圖,所以不是依殺人未遂罪,而是依傷害罪判處1年2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