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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毒的有罪,賣毒的無罪──談法院的割裂證據、偏聽率斷

黃錦嵐 2022年06月16日 07:00:00
許多法官審判的衡情論理功能盡廢,淪為只剩下援引法條、套用判例的法匠。(美聯社)

許多法官審判的衡情論理功能盡廢,淪為只剩下援引法條、套用判例的法匠。(美聯社)

每次看到論證離譜的改判無罪案例,筆者就會聯想起某位資深法官於10多年前說過的話:法官想判無罪的案子,割裂證據觀察就可以了!至於無罪的理由,更簡單!即使不利被告的卷證一大堆,只要一句「查無足認…之證據」也可以搪塞過去。

 

當時,筆者相當感慨:割裂證據之濫判何其多?,法官職司審判,理應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綜合判斷事理、採證認事,這是職司審判者的「基本功」。可是,令人遺憾的是,如今竟然還有法官審判的衡情論理功能盡廢,淪為只剩下援引法條、套用判例的法匠,真不知要這種「法匠」幹什麼?這當中果真都只是怠惰疏忽或是法律素養欠佳而已,毫無混水摸魚或套關係賣人情「放水」嗎?筆者十分懷疑!

 

時過境遷,10多年過去了,老「法匠」固然逐年離退,這位資深法官現在也位居司法高層,可是,新「法匠」傳承不絕,司法實務上的割裂證據濫判案例,仍是經常可見,筆者昔年的感慨、遺憾與懷疑,如今依然存在,只得檢具最近一件最高法院指正案例,再扮烏鴉聒噪幾句。

 

最高法院的指正案例,是今年5月19日判決的謝政志販賣三級毒品案(111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

 

謝政志販毒案,是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員警於109年2月11日晚間9點,在 士林區重陽大橋汽車引道銜接環河北路三段口附近,先查獲買毒者劉文皓,查扣純質淨重46點75公克的愷他命,再依劉文皓的指證,追查出謝政志販賣愷他命毒品案。

 

壹:高院審判長曾淑華、王美玲的割裂證據評價─離譜的偏聽率斷無罪論證

 

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貞卉偵辦,依涉嫌12項販賣三級毒品罪名將謝政志提起公訴,至於劉文皓持有三級毒品部分,也經士林簡易庭判刑3月確定。

 

本案士林地院一審依7項販賣三級毒品罪,分別論處謝政志7年到7年4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8年6月,另5項起訴販毒犯行,均以罪證不足判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定讞。

 

本案論證最為可議,也是最高法院審判長林勤純於今年5月19日嚴詞指正發回更審的部分,是高院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王美玲)於去年9月22日將一審判7項販賣三級毒品有罪部分均撤銷,再以單獨觀察事證、割裂評價方式全部改判無罪。

 

曾淑華、王美玲的改判無罪論證,形成一個十分弔詭的審判現象:買毒者劉文皓被判有罪定讞,扣案毒品均沒收,販毒者謝政志反而全部因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在撤銷發回理由中,至少臚列出4項不利於被告謝政志的卷存補強證據,指摘曾淑華、王美玲單獨觀察事證、割裂評價(各個擊破)證據之論證謬誤。例如:

 

事證一、曾淑華、王美玲認定:本案微信對話截圖中劉文皓所指與被告(謝政志)之對話「現在給你13」、「剩5 斤蝦子」、「不會打臉」、「絕對好吃」、「現在是細的誒」、「這個我出很快」、「漂亮的」、「換大奶的囉」等隱晦、扼要詞語,依一般社會通念,無足辨明或特定係愷他命之毒品交易,無從為劉文皓指證向被告購毒之補強證據。

 

事證二、曾淑華、王美玲認定:卷附之轉帳紀錄截圖及銀行交易明細,僅能證明劉文皓於附表編號5 至11所示時間匯款予被告,衡情匯款原因多端,尚難資為不利被告認定。

 

事證三、曾淑華、王美玲認定: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雖與附表編號7 交易地點接近,僅能證明被告當時之所在位置,不能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7 被訴之販賣毒品情事。

 

事證四、曾淑華、王美玲認定:證人劉文皓固然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均指證如附表編號5 至11所示向被告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情節,惟劉文皓於民國109年7月7日偵訊證稱:附表編號5、6、7地點在臺北市松江南京上的7-11超商外,其餘不復記憶;於第一審審理中證述附表編號5 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現在給你13」就是1 (公)克新臺幣(下同)1,300 元的意思,與其偵訊所稱該次買5 公克愷他命金額 13,000 元不符,證詞真實性可疑,不得逕執為被告有罪認定之依憑。

 

綜觀以上曾淑華、王美玲的論證方式,就是以很粗糙草率的論證方式(幾乎看不到綜合邏輯推理、勾稽,更罔顧經驗法則),一方面,罔顧不利被告的卷證,另方面,再將各個不利於被告的補強事證,均單獨觀察、割裂評價。還有,就是指摘證人劉文皓的證言偶一或枝節不夠精確,就認定其證言有瑕疵,全部不予採信,將補強證據各個擊破、不採,最後,全案不利於被告謝政志的證據就只剩下證人劉文皓的指證而已,結論自是論罪證據不足了。

 

總結一句話,曾淑華、王美玲的無罪論證方式,就是偏聽率斷的無罪論證!

 

貳:司法院調遷法官豈可不考慮審判歷練

 

評述完曾淑華、王美玲的無罪論證方式,筆者擬從合議庭法官(尤其是本案受命法官王美玲)的「升官圖」與「歷練圖」談談裁判「難勝繁劇」問題。

 

主張「法官無大小」,打破法官的「升官圖」,幾乎是最近10幾年的司改主流。職此之故,過去法官調遷重歷練,宛如坐火車般,逐步的,一站一站的,由案件質量相對簡易的法院,往較質量較繁難的法院調遷,如今幾乎已不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因為法官無大小,法官經常是就地調升,不再坐火車由簡而繁的歷練了。

 

簡言之,當法官的「升官圖」打破了之後,「歷練圖」也亂了套了,一些審判歷練嚴重不足的法官,遽然調進案件質量繁重的法院之後(例如,二審資歷只待過金門高分院或花蓮高分院4年,卻遽然調進最高法院任法官,其審判歷練豈能與在高本院待4年相比?),「難勝繁劇」的審判弊病就浮現了,其審判品質豈有可能好得了,王美玲法官即是最明顯的案例。

 

先看王美玲的「升官圖」。

 

王美玲是司法官訓練所第36期結業,87年初任檢察官,89初轉任法官,先後在高雄、桃園地院任候補法官,97年間從桃園地院調士林地院法官,101年1月調高院辦案將近3年,於102年10月回任士林地院任庭長,不到一年,103年9月即轉調內湖簡易庭庭長,專辦刑事簡易案(因為對民事案件不熟,故請求包辦刑案,不兼辦民事簡易案件),105年9月再調高院法官,成為刑19庭審判長曾淑華的庭員,迄110年8月底高院院長李彥文選派他任審判長,現為刑22庭審判長。

 

從以上的「升官圖」可以明顯發現,王美玲的審判歷練是有嚴重缺憾或不足的。例如,她的一審審判歷練幾乎全部集中在簡易案件,102年10月從高院回任士林地院接任刑庭庭長,不到一年,即轉調內湖簡易庭庭長,而且,一任即是3年,即逕調高本院刑庭法官,這種職務調動,即是典型的「難勝繁劇」調遷。

 

可是,奇怪的是,以王美玲如此典型的「難勝繁劇」審判資歷,105年9月間竟然會被司法院調遷到高院任法官,真不知司法院是以何種標準來甄選調遷人事?司法院調遷法官豈可不考慮審判歷練?

 

再看看王美玲自105年9月調高院法官迄110年8月底升任審判長的審判品質。

 

最高法院某位資深庭長的評價很傳神,他說:「王美玲是個好人,但是,很多案件都割裂證據觀察判被告無罪!」。所謂「很多案件」,究竟有幾件?這位庭長沒有細說,應屬僅供參考的概括印象。

 

不過,這位庭長的評價已經透露出,王美玲承審案件出現割證據觀察的離譜無罪論證,不止早已有之,而且,案例之多,已經引起最高法院法官、庭長的注意,幾乎已成為最高法院資深法官眼中的「割裂觀察慣犯」,而「被點名做記號」了。

 

或有人說,王美玲或許喜歡割裂證據觀察判被告無罪,但是,審判長曾淑華難道沒有責任嗎?

 

筆者認為,曾淑華不止是本案的審判長,而且,近5年她都是王美玲承審案件的審判長,的確難辭其咎。

 

不過,了解曾淑華與王美玲是同年,又是多年同學(在政大法律系期間)、同事(在桃園地院及高院期間)交誼之後,筆者還是認為,曾淑華可能是怠忽審判長職責,縱容王美玲的成分居多,對於王美玲受命的案件,只扮演甩章或「罩著老同學」的角色,並非主導者,筆者認為,這是「目前合議審判是否流於形式化或空洞化?」問題,限於篇幅,不再贅述,待日後有適當案例再評述。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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