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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爭議大 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決議還有得喬

盧禮賓 2017年04月06日 12:11:00
憲法法庭大法官受理同婚釋憲案,首開網路同步全球直播,開啟司法公開透明新一頁,但法界卻擔心隱私權遭侵犯等問題。圖片取自司法院大法官網)

憲法法庭大法官受理同婚釋憲案,首開網路同步全球直播,開啟司法公開透明新一頁,但法界卻擔心隱私權遭侵犯等問題。圖片取自司法院大法官網)

憲法法庭審理同婚釋憲案,透過網路直播,為人民上了一堂法治課。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則是首開先例網路直播,只是「有聲無影」;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開啟司法公開透明的一頁,發生「帶頭作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則建議,司法院研議法庭直播擴及一、二審「事實審」。不過,不僅司法院認為應審慎評估,從法官協會到一、二審法官多期期以為不可,還有得喬。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個分組會議召開以來,分別陸續作成諸多重要司改決議。其中,除了陪審制與參審制公聽會的討論,有相當不同主張之外,應屬第四分組通過法庭直播最受實務界法官的反對。

 


該分組針對法庭是否開放直播,委員全體一致同意,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行言詞辯論時都應直播。


此外,委員表決通過建議司法院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考慮納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包括民刑事選舉案件、刑事貪瀆案件、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請司法院在4月28日第五次會議提出報告 。

 


關於法庭直播,是由憲法法庭首開先例。憲法法庭自1993年至一年前共有9件釋憲案開庭14次,其中有四次直播,最近一次是3月24日同婚釋憲案。最高法院則是在2月9日開庭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首度直播,但是只有聲音,沒有影像。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在司改分組會議作成決議後,發表聲明強調「公開審判不當然等於法庭直播」,要求司改國是會議慎思。

 

「公開審判不當然等於法庭直播!」法官協會15日發出聲籲司改勿流於即興式的改革意見。


協會表示,縱使大法官或最高法院審理部分案件,已有開放法庭直播先例,但必須指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事實審」(就是我國第一審跟第二審法院)法院的審理,性質不同於大法官或最高法院的「法律審」(第三審)。


由於「事實審」必須進行證據調查,不是單純法律見解的辯論,法庭活動除了法官、檢察官、律師外,還有被告、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等,一旦從公開審理擴大至法庭直播,須考慮他們對媒體傳播所承受心理壓力、是否影響證人到庭作證意願、被告可能面臨全民公審等,公開直播的公益性與訴訟參與者的基本權要權衡,非流於即興式的改革意見。


協會認為,現行法院審判程序任何人可隨時旁聽,法庭並有全程錄音,可供檢視法官審理個案的態度。即便認為不足而有更多監督必要,也不能侵害人民隱私權,妨害證據調查,造成全民公審的不良結果。


一位資深法官也指出,直播法院事實審的風險大,由於法庭處理的是事實認定,涉及很多當事人隱私,如果直播會得到反效果,除了對訴訟當事人和證人隱私的侵犯,恐怕證人不敢到公判庭上作證,到庭作證的是否反而被認為別有目的。況且直播要不要得到關係人同意?如果不同意,可以強制直播公開嗎?畢竟公開審判和法庭直播影像是兩回事,這是可以被討論的問題。


他表示,任何法院開庭,除了特殊法律規定案件不得公開,都採公開審理,可自由旁聽,何須直播?最高法院和憲法法庭辯論法律適用和解釋憲法,對公眾很有意義,值得直播,一般法院的事實審,不能一概而論。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也表示,最高法院的法律審或憲法法庭的直播沒有問題,也已經有共識,事實審直播則會有爭議。參考各國的經驗差不多,都面臨開放透明司法的浪潮壓力,但是對法庭直播都很謹慎,美國、加拿大、英國幾乎都先試行,不可能全面直播。


他表示,我國要法庭直播也要一步一步來。目前贊成與反對的意見的落差並不大,要採原則直播,例外限制,或原則限制,例外直播,他的看法差不多,以此觀之,直播事實審應會是少數。此外,直播的方式、直播影像的使用規定、配套措施等還有很多可以討論。會不會發生證人不敢作證,沒有實際操作不知道,「如果直播之下一個證人都不敢來,還直播得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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